【以案说法】关于劳动争议常见法律问题分析(中)

一、因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年休假对应工资如何结算?年终奖是否应当支付?

 (一)案情简介

 章某于2017年2月21日进入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西餐厨师工作。章某所在的门店最早于2020年1月21日开始关店,受疫情影响各门店及主要经营场所处于停业状态。章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21日,工资结算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22日,章某以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章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1日的工资12668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18600元;3、支付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未休年假五天的折算工资1340元;4、支付2019年年终奖6200元。

 (二)仲裁院查明

 1.申请人工作的福山店于2020年1月17日关店,2020年1月21日撤店,2020年3月16日、17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帮忙撤店,并已发放申请人2020年3月撤店工时16小时及结余工时16小时的工资1072.43元。申请人2020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情况为参保户代缴正常缴费。

 2.2020年2月、3月被申请人仍处于停工停产阶段,被申请人主张按本市最低工资的80%标准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共计32小时的工资1072.43元。

 3.关于未休年假折算工资,申请人2019年休年休假32小时,剩余8小时在2020年休完。申请人已休完2019年度5天年休假。

 4.被申请人向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应急预案工作安排告知书及签收回复记录、工资明细,证明其足额发放2020年1月工资。并通知申请人薪酬发放日顺延,申请人回复收到。另,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正常缴纳2020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

 (三)律师观点

 1.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仅仅为基本工资,但由于存在固定发放的津贴等额外工资,经查询申请人2019年1月至12月银行流水并计算得出申请人离职前月实际平均工资为6893.3元。离职前的月实际平均工资应为应发工资,即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加上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曾于2020年3月告知申请人若未安排工作将不发放工资,现经申请人向社保局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本人2月及3月社保未缴纳。因此被申请人存在拖欠支付工资及不予缴纳社保的恶意,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3.在员工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时,应支付年终奖。虽然年终奖福利并非固定报酬,有权根据业绩情况、个人表现、工作业绩及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但该年终奖为公司向2019年度符合公司考核要求人员发放,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疫情影响亏损严重。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人事部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考核要求人员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

 (四)仲裁院观点

 1.被申请人主张2018年休的是2017年年休假,2019年休的是2018年年休假,但未就上述主张举证说明。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请假单的填表时间确认申请人申请的均为当年度年休假。

 2.被申请人提供应急预案工作安排告知书,已告知申请人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的工资顺延至2020年2月20日左右发放。且被申请人之后未发放工资亦受疫情影响。另,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正常缴纳2020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保的主观恶意。

 3.关于年终奖发放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绩效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年终奖等各类奖金是否发放、发放的条件及发放标准。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有权根据业绩情况、个人表现、工作业绩及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现被申请人处因受疫情影响亏损严重,不予发放年终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五)裁判结果

 1.被申请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章某2020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670.93元。

 2.对申请人章某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如出现拖欠情况谁来承担该费用

 (一)案情简介

 于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与首约公司签订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务合同。首约公司安排于某某至上海徐汇天然居店(以下简称天然居店)工作,担任私人教练,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根据业绩享有提成及课时费。于某某最后工作至2021年6月23日,但首约公司支付工资至2020年10月,未支付此后的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及课时费,故提起诉讼,要求首约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基本工资14880元、业绩提成差额1511元、课时费差额40626元。首约公司辩称,天然居店隶属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吉鸟公司),首约公司与于某某没有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支付员工工资时,由金吉鸟公司操作首约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发放,首约公司不清楚于某某工资的组成及具体发放情况,目前已无法联系到金吉鸟公司。

 (二)法院查明

 1.天然居店隶属于金吉鸟公司,于某某在天然居店担任私人教练,接受金吉鸟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故于某某与金吉鸟公司有劳动关系。首约公司与金吉鸟公司系人事代理关系,即首约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工资。

 2.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为发件方,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上签”网上平台发起劳动合同签订,于某某作为合同收件方的签约主体于2020年4月30日在该平台上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收件方的另一方签约主体显示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认证)”。合同载明甲方(单位)为首约公司、乙方(职工)为于某某,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

 3.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首约公司每月转账给于某某一笔或多笔,金额不固定,客户摘要为“上海徐汇天然居店”。同时,江西结算平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瀚通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另每月转账给于某某,金额不固定,客户摘要为“上海徐汇天然居店”。2020年12月、2021年2月至5月,首约公司及萍乡市瀚通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仍每月多笔转账给于某某,金额不固定,客户摘要为“上海徐汇天然居店”

 4.金吉鸟公司与首约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一份《项目外包合同》,甲方(发包方)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为首约公司,载明乙方组织劳务人员,完成以下劳动生产任务:1、乙方与项目作业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劳务关系,乙方员工应按甲方的项目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和目标······3、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员工考勤等资料及时结算员工工资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纳五险一金等费用······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由乙方发放)、所有员工当月依法缴纳的五险一金、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管理服务费用、其他费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5.上海巍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于某某缴纳2019年11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上海巍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于某某缴纳2020年1月至5月社会保险费。首约公司为于某某缴纳2020年6月至12月、2021年2月至5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2021年5月31日,于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相同诉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付于某某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工资1200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观点

 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金吉鸟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合同》一份,载明被告组织劳务人员,完成以下生产任务:被告与项目作业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劳务关系,被告员工应按金吉鸟的项目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和目标……3.被告按金吉鸟提供的员工考勤等资料及时结算员工工资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纳五险一金等费用。此外,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上签”网上平台发起的劳动合同签订,原告作为合同收件方的签约主体,“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认证)”作为合同收件方的另一方。因此原被告之间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应当负责支付原告离职前剩余未付工资。

 2.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不仅应包括社保、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还应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共同组成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本案中,原告于某某离职前的月实际平均工资应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加上业绩提成及课时费等额外工资。原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仅仅为基本工资,但由于存在业绩提成及课时费等额外工资,经查询原告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一整年银行流水并计算得出原告离职前月实际平均工资为168620.7元每月。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基数应当为168620.7元每月。

 (四)法院观点

 1.首约公司持有的《项目外包合同》载明金吉鸟公司系发包方,首约公司系承包方,以及“上上签”网上平台虽显示系金吉鸟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发件方,但签约主体显示为首约公司,该事实与《项目外包合同》载明的内容相符,法院确认“上上签”网上平台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首约公司意思表示。

 2.首约公司于2020年6月起银行转账给于某某工资,首约公司主张系金吉鸟公司在操作首约公司的银行进行工资的发放,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确认系首约公司支付于某某工资。

 3.首约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工资表,首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工资组成及金额作出解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于某某提供的2020年11月、12月工资表、提成方案相互印证,故法院确认于某某提供的工资表和提成方案。

 4.扣除首约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及2021年3月至4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首约公司还应支付于某某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工资差额44272.99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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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Associate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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