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医疗期的概念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即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可以不用上班,但用人单位不能开除,且还需要给医疗期内的员工发放工资(工资发放的标准依据各地的政策,非全额发放)。相当于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约束,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二、员工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具体标准为3—24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注意:以上是国内大部分地区的计算方式,上海的计算方法不一样。

 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累计计算,具体按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劳动者连续或者累计病休假满20.83天为医疗期一个月,上海地区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而全国其他地区将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累计病休时间指在一定时间内累计休满医疗期的月份。例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指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个月,算3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可以中断,可以在六个月内累计计算,比如一月份住院休息25天,三月份住院休息25天,五、六月份住院休息40天,可以认为是三个月的医疗期。

三、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医疗期内公司按法律规定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是不得实施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依旧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不得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无过错性解除”,二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符合其他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终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终结发生在医疗期内还是医疗期满也有所不同。

 医疗期满发生医疗终结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8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而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医疗期内工资的发放方式

 关于医疗期内的工资发放,各地的计算方式各不相同,但基础要求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地区的医疗期工资发放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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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Associate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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