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健康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4年X月X日8时左右,原、被告在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小区附近遛狗时,由于被告不约束自家的狗,不规避遛狗过程中的风险,放纵自家的狗挑衅原告的狗,导致双方的狗发生冲突,相互撕咬起来。期间被告对原告的狗拳打脚踢,原告就过去想把被告的狗拉开,过程中被告推倒原告,被告的狗和被告均没有受伤,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派出所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被被告推倒在地,被告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协助就医。原告受伤后由家属送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髋骨、股骨骨折。为此,原告产生了医药费、交通费、护工费等损失。然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

 各方过错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三、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X月X日8时10分许,被告吴某携带一只柴犬在XX区XX镇XX路XXX路路口散步时,遇原告马某携带的白色土狗(未束牵引带)跑过来与被告的柴犬相吠。随后,案外人王某携带的黑色大型伯恩山犬(未束牵引带)窜过来欲对柴犬发起攻击,被告见状立即对伯恩山犬拳打脚踢,以保护自家柴犬被撕咬,期间白色土狗也介入追逐。随后,原告马某与案外人王某先后到达事发地点进行劝阻,在此过程中,被告不慎将原告推倒在地,此时被告和王某渐渐控制了各自犬只。之后,被告牵着自家柴犬离开。

 案涉三只犬都有狗证。原告系大型伯恩山犬的主人,原告之子冯某系白色土狗的主人,被告系柴犬的主人。事发当日,原告携带白色土狗、原告外孙女王某携带伯恩山犬结伴出门散步,伯恩山犬未佩戴嘴套,且事发时伯恩山犬及白色土狗均未束牵引带。被告携带柴犬时束了牵引带。2024年X月X日,王某向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陈述:2024年XX月X日X时10分许,其和奶奶马某在小区门口绿化带遛狗,马某携带的白色土狗挣脱牵引绳跑到迎面走过来距离10多米的被告牵着的柴犬跟前,与柴犬对吠,然后其牵着的伯恩山犬挣脱牵引绳也跑向柴犬,等其跟上去看到伯恩山犬在咬柴犬,柴犬主人用脚踢及用牵引绳甩打伯恩山犬,试图让伯恩山犬不要再咬他的柴犬,过程中,因为柴犬两边钻来钻去,伯恩山犬追着柴犬,被告去护着柴犬,不慎碰到马某的身体,导致马某摔倒在地,一下子没起来。这时候,双方都控制住了自己的狗,马某就说让对方先走,怕两边的狗又会咬起来,对方就牵狗离开了。马某说屁股附近很痛,无法站起来,其就先把两只狗送回家,再从家里推了轮椅返回,送去医院。伯恩山犬45KG左右,长短一米左右;白色土狗16KG左右,长短0.5米,手续齐全。王某并确认柴犬主人护狗时不慎撞到马某致其受伤,对方不是故意,是意外。

 2024年X月X日,被告吴某向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陈述:2024年X月X日8时10分许,其牵着自家柴犬到事发地,从绿化带里冲出一条白狗,对着柴犬吠叫,其拉着柴犬的牵引绳准备离开,紧接着从绿化带又冲过来一条大黑狗,上来撕咬柴犬,其见状就赶紧用随身的手机握在手里打大黑狗,试图让它松口,不要再咬柴犬。在其护狗过程中,绿化带里过来一老一少两个女人,老太太先上来试图去拉大黑狗,但大黑狗还在咬柴犬,白狗跟着一起围过来,其还是用右手手里的手机砸大黑狗,大黑狗一直转来转去不停找机会咬柴犬,老太太也想拉大黑狗,过程中,老太太就倒地了,再后来年轻女子过来把大黑狗拉住了,其也把柴犬拉开了。当时其想报警,因为柴犬受伤了,其手也划破了,对方老太太让其先走,其看她岁数大了,也就算了,牵狗离开了。其原以为老太太是自己拉黑狗时被带倒的,看了事发视频认为是其护柴犬时,在打大黑狗的时候不慎碰到了老太太身体倒地。大黑狗八九十斤,白狗三四十斤,柴犬16斤,对方两条狗都比柴犬大。柴犬鼻子和颈部被大黑狗咬伤,其护狗时左手小指被划破,但未保留照片。其养狗手续齐全。

 事发当日,原告被送至XX区XX医院进行急诊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高血压2级、冠心病,医生建议手术治疗,经原告及家属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手术选择保守治疗,经医生告知风险后于同年X月X日出院。此后,原告于该院、XX医院、上海XX门诊部、上海市XX医院、上海市XX民医院进行数次门诊治疗。原告自述仍需治疗。

 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已产生医疗费13,138.23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17,351.75元、住院伙食费85元)。原、被告对于住院期间伙食费1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确认一致。

 2025年X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伤后所需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同年X月X日出具XX[2025]XX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某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27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80天。原告因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元。事发后,被告未垫付费用。原、被告对于上述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中,监控录像显示事故起因经过是未束牵引带的白色土狗与束了牵引带的柴犬相吠,未束牵引带的大型伯恩山犬突然窜出欲对柴犬进行攻击,被告见状为保护自家柴犬对伯恩山犬进行踢打驱赶,而伯恩山犬对柴犬进行追逐,期间白色土狗也围过来介入追逐,随后赶来的原告和王某加入控制犬只,在此过程中,被告不慎推倒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本次事故虽然是遛狗引起,但系保护、控制犬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事件,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律师观点

 (一)被告吴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1.根据被告吴某和原告孙女王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提供的街面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2024年X月X日上午8时10分许,原、被告均在位于本市XX区XXX路X弄XX苑附近遛狗时,被告见自家的小狗遭原告家的一只黑狗攻击,遂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及犬绳抽打黑狗,用拳打脚踢的方法驱离,并在继续追打黑狗时将原告撞倒在地,原告一直坐在原地无法动弹,后由家属直接送往上海市XX区XX医院诊治。

 代理人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继续追打原告家的黑狗过程中有一个明显扬肘的动作,进而推倒了原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倒地受伤的危害后果发生,故原告受伤与被告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系被告过错所致。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1004条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等规定,应当依照我国《国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上海市XX区XX医院、江苏XX医院分别提供的出院小结、诊断报告、门诊病历、发票,上海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2024年X月X日上午,原告因不慎外伤致右髋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至上海市XX区XX医院入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住院手术至同年X月X日出院。同年X月X日,原告因外伤致右髋疼痛及活动受限11天又到江苏XX医院门诊就诊,诊断结论是“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2025年X月X日,上海XX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确认,原告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构成十(拾)级伤残,且伤后休息期27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80天。

 代理人认为,以上证据证实了原告受伤及治疗的基本情况,现原告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被告吴某具有完全过错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提供的街面视频资料证实:事发当天上午,被告牵着自家的小狗遛狗时,被告家的一只黑狗突然从绿地窜出扑向原告家的小狗,被告当即用拳打、脚踢、抽打等方式进行驱离,后在原告及其孙女赶到现场试图控制自家的黑狗,两家的狗也曾短暂脱离接触时,被告又从原告身旁继续追打原告家的黑狗,并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倒地后无法动弹,不久被告便牵着小狗离开现场。

 代理人认为:

 1.虽然起初可能是由于原告孙女未能牵住自家的黑狗而对被告家的小狗进行攻击等,但当被告实施强力方法将两家的狗暂时脱离接触,原告及其孙女均已赶到现场挡在中间,并实施控制、安抚等行为避免两家的狗再次接触时,只要被告将自家的小狗立即牵走,事情就可到此为止。然而,被告非但不立即牵走小狗息事宁人,相反趁原告家的黑狗在原告脚跟前转来转去,未再对被告家的小狗发起挑衅等情况下,继续追打原告家的这只黑狗,且将身旁年已80多岁老人的原告人身安全完全不顾,导致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原告受伤的危害结果发生难以归咎原告孙女未牵住自家的黑狗这一行为,因为原告孙女未牵住自家黑狗的行为随着两家狗被强制短暂脱离接触且没有造成实质后果而已经结束;相反,正是由于被告的一时冲动以及带有要继续追打原告家黑狗的愤怒满情绪不慎将原告推倒,故原告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2.被告在推倒原告后不久便离开现场,根本没有要将原告送医治疗的任何行为或意思表示。虽然原告倒地后曾示意被告离开,但原告的真实目的是让被告尽快牵走自家的小狗,以免两家的狗再发生纠缠在一起的情况,并没有让他不管不问。在原告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期间,被告也从未有探望或有表示歉意等任何举动。当原告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找到被告询问当时有关情况时,被告仍未如实陈述,避重就轻,企图推卸自己的过错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因过错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并导致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的全部赔偿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核心法律依据

 1.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致残的还应赔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3.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无过错责任)、第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加重责任);饲养人未约束犬只、放任挑衅,构成重大过错。

 4.证据规则:监控视频、派出所询问笔录可直接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与过错程度。

六、案例启示

 1.责任认定

 被告未约束犬只、放任挑衅,引发冲突;拳打脚踢对方犬只、推倒原告,直接致骨折,构成故意/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为分开犬只采取合理自助行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减轻被告责任。

 2.证据关键

 监控、派出所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事实与过错,法院通常采信并据此定责。

 3.义务边界

 遛狗必须牵绳、管控、避让,未尽安全义务引发冲突并伤人,需全额赔偿。

 冲突中不得动手推搡、殴打他人,否则构成直接人身侵权,加重责任。

 4.赔偿与处置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均应赔付;构成伤残的,还需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发后应立即报警、协助就医,逃逸或拒不配合将加重过错与法律后果。

 5.类案裁判规则

 上海法院类案均认定:未管控犬只+动手伤人,饲养人承担全部/主要责任;受害人无明显过错的,不予减轻责任。

七、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ー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栽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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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Linbin

职位:合伙人
业务专长:商事合同、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辩护、贪污贿赂类职务类犯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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