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相关法律分析一

一、信用证保兑业务中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一)保兑的定义

 保兑是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不可撤销和没有追索权的付款责任的承诺。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银行。一般需要由资信度高的大银行保兑。保兑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要在上面注明“保兑”字样。保兑银行对予以保兑的信用证有承担最终付款的责任。

 (二)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

 根据UCP600第2条的定义条款,保兑系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该定义清楚地告诉我们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受益人不符交单,保兑行自然也就没有保兑付款责任。实务中有不少出口企业以为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一种保险或保证,一旦交单或开证行拒付,则保兑行必须付款,其中也包括有些银行对外贸企业的误导。所以保兑业务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对相符交单的认定,说的再具体点即保兑行对信用证不符点认定的纠纷。

二、提单倒签被控信用证欺诈后受益人的应诉策略

 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纠纷诉讼中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而提单倒签往往是引发信用证欺诈诉讼的原因之一。从法律角度来说,当然不建议倒签提单,但不可否认在外贸实践操作中,提单倒签仍然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有些是受益人串通承运人共同实施倒签,另一些则是承运人因为种种原因在未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自行倒签。本文站在信用证受益人角度(即合同卖方),简单阐述面对信用证欺诈诉讼的应诉策略。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比较复杂,限于篇幅所限,点到即止。一旦涉及信用证欺诈诉讼,重要事宜就是聘请律师处理具体事宜。

 (一)最高法相关解释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处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开证申请人如无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受益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目的是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且伪造该行为已经给开证人造成了实质的损害,不能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回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33号,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应诉思路

 根据上述解释制定应诉思路如下:

 1.证明信用证受益人有能力也有意愿履约,且能够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

 2.证明信用证受益人没有单独或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倒签提单。(如果能够证明)

 3.要求信用证开证人证明提单倒签的行为给开证人造成实际损害。

 4.证明信用证受益人不存在故意延迟交付等主观恶意(如有需要)。

三、如何甄别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通常是指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为了自我保护,或为了有意欺诈或毁约,而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里的条款中加列一些卖方无法达到或是难以达到的要求和条件,同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如今信用证软条款已成为出口方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本段简述如何甄别区分信用证软条款与买方的正当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2.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4.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每单一致。

 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有时即使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会被认定为信用证软条款。在实践层面,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

 在法律层面,最高法曾经公布的一则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这既需要国际贸易从业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加强业务知识面,更需要及时咨询擅长处理信用证法律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国际贸易领域风险众多,有了律师的保驾护航,相关企业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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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千龄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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