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均是夫妻共同债务?
- 2026-05-14
- 民事诉讼, 民法典
- 作者:徐杰、李智娜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他人借款的情形较为常见。若该笔借款未能按期偿还,债权人通常会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未使用、未受益,是否要“一起偿还”,法院又是否会予以支持?
一、案件事实
甲、乙双方于2021年6月8日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于2017年1月5日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时,乙并未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也未在合同上以任何形式出现。后银行分两次发放涉案贷款共计24万元,贷款用途在合同中记载为“消费”。前述贷款到期后,甲未按约还款,截至2023年6月8日,甲欠付银行本金24万元、利息2,793.69元、罚息46,374.59元、复利543.04元。据此,银行起诉,并要求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被告抗辩
庭审中甲方辩称,第一,本案贷款系其本人所借,借款实际用来赌博、赌球,全部由其个人使用,被告乙不知情,故原告不应将乙列为本案被告;第二,认可原告主张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但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金额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第三,对律师费不认可。
乙方辩称,第一,其对涉案贷款完全不知情,直至原告向其提起诉讼才知晓,且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正当工作,无需向银行贷款来维持日常开销,原告在发放贷款时也未通知她;第二,其与被告甲目前已经离婚,涉案贷款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其曾经帮助甲还款,是夫妻之间合理的行为,甲也没有告知过还款的具体用途,即使提到过某些理由,也肯定不是用来支付贷款利息。综上,不同意原告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个人最高额贷款合同》系原告与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甲届期未能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该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亦于法无悖,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该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甲承担,且金额尚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乙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贷款虽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仍需综合考量如下因素: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涉案贷款系甲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尚无证据证明乙知晓贷款情况,且甲已在庭审中自认涉案贷款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用于赌博、赌球等个人活动;同时,原告作为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乙虽然存在向甲转账的行为,但该自愿转账行为既不能证明乙知晓其系代甲支付贷款利息,亦不能证明乙具有共同使用涉案贷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院认定涉案贷款系甲的个人债务,对原告要求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本金24万元;
2.甲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后续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75%计算);
3.甲支付银行律师费4,000元;
4.驳回银行对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乙知晓贷款情况,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庭审中甲自认借款实际用于个人赌博支出,因此,本案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甲自行承担还款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乙未在合同上签字,亦无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涉案《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仅有甲一人签字,乙从未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参与。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乙曾同意或追认该笔借款。
(二)贷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需要
24万元的贷款金额,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消费(如吃饭、交通、水电等)的范畴。甲也自认该笔借款系用于个人赌博,赌球的支出。
(三)银行未能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银行仅提供了贷款合同和转账记录,未提供证据证明该24万元实际用于甲、乙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例如,未证明资金流入家庭账户;未证明用于购房、装修、子女教育等大额共同支出;未证明乙曾参与使用该资金。
(四)乙的转款行为不能证明其知情或同意
银行指出,乙曾于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每月向乙转账1,700元左右。法院认为,该转款金额较小,不能证明乙知晓借款的存在,且转款行为本身不构成对借款的追认或共同使用,更不能证明乙具有和甲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五)离婚时间与借款发放时间的关系
二人于2021年6月离婚,银行试图以此主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共同债务。法院明确指出,仅凭借款时间在婚内,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结合债务用途、配偶知情与否、是否用于家庭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共债共签”为原则,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补充,对超出部分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直接、最优先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即债务形成时,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即虽然仅一方签字,但未签字方事后通过书面、口头(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或以实际行动(如共同还款)等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该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鄂08民终1661号判决书认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时会结合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收入、资产、消费习惯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审查借款金额是否与家庭收入、消费形态相匹配。若单笔或对同一债权人累计借款金额巨大、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或感情不和期间、或借贷利率畸高等,则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22)桂1081民初758号及(2021)粤0606民初5070号判决书,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一方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例如,负债用于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或虽未直接参与经营但分享了经营收益的情形。
(四)因个人赌博产生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因个人赌博行为产生的借款,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在于“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利益”所负。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具有非法性,既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合法生产经营,完全背离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设立目的。因此,赌债不具备转化为合法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
此外,还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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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情形 |
法律分析 |
举证责任与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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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人不知借款用于赌博 |
借款合同本身可能有效,但债务性质仍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可向借款人个人主张权利,但不能向配偶主张。 |
(2021)粤0606民初5070号判决书认为,配偶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赌博(如赌博记录、证人证言、债务人的自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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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偶方事后追认或共同受益 |
理论上,若配偶明知是赌债仍自愿共同偿还或追认,可能需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因赌债本身违法,法院对此认定极为谨慎,通常仍会倾向保护不知情配偶的权益. |
债权人需承担极重的举证责任,证明配偶对“赌债”性质明知且作出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
综上,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尽量要求夫妻共签,并明确借款合法用途。若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不仅债权可能无法实现(针对配偶方),其借贷关系本身也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对非举债配偶而言,如被诉要求承担赌债,应积极应诉,收集并提交对方有赌博恶习、借款未用于家庭、自己不知情等证据进行抗辩。根据(2021)鲁1402民再3号判决书,对于举债方来说,赌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离婚协议中关于此类债务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同时亦可作为法院认定非共同债务的参考。
六、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等同于“婚姻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法律明确区分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责任。只有在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换言之,婚姻关系本身并不自动赋予一方为另一方“背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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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李智娜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诉讼与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庭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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