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房,婚后被征收,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 言

在涉及征收拆迁补偿利益分割的离婚、继承、析产等家事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大难点。

对私有房屋相对比较好认定,而公有房屋,因承租人享有的是使用权,又掺杂着同住人认定、婚前婚后财产区分,则情况会比较复杂。

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处理该类案件经验撰写此文,供各位读者参考。

正 文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时以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征收补偿利益包含:

1. 房屋价值补偿款,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行面积补贴,即俗称的三块砖头;

2. 其他补偿款,即各种高奖励、补偿、补贴,一般有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装潢补偿、自行购房补贴、签约奖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具体根据上海各区征收项目在设置奖励和补贴上略有不同。

诉讼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或是同住人,婚后房屋被征收,另一方未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非安置对象,一方的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各法院有不同判决观点,主要有两种:

观点一:根据补偿款性质不同,认定不同,房屋价值补偿款归属于个人财产,其他补偿款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09民初31313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后所得,同时是通过一方的行为所得,配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贡献。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所得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涉及的动迁征收补偿款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装潢款和各种奖励、补偿、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基于婚前就取得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故该房征收补偿安置款中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属于婚前财产,但其他补偿款不属于与房屋有关的自然孳息或增值,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2】: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0106民初4562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婚前承租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为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征收补偿利益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而其他补偿款既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

观点二:认为全部补偿款是婚前财产权利的转化,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民终8581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婚前就承租的公房,婚后相关的动迁安置系个人财产,因动迁安置所取得的房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案系二审案件,原审法院将动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依法对此予以改判。

【案例2】: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20民初26033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动迁款来源于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仍属个人财产。

律师说

本文两位笔者通过诉讼实务经验,研究大量司法判例,总结得出,各区法院判决比较倾向观点一,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其他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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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千龄

律师
公司法务、商事规划、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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