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平律师、肖万华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获得法院支持

争议双方

上海市普陀区基督教桃浦堂是本案原告,同时为反诉被告。

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9月,国家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本案被告,同时为反诉原告。

纠纷过程及诉讼请求

2013年4月,桃浦堂与天德公司就承包桃浦堂名下的“基督教桃浦堂钟楼”建筑的大修加固工程签订了《工程合同》,同年12月1日开工。

桃浦堂于2014年3月与天德公司达成“补充协议”,重新定制了工程进度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定为2014年8月31日、工程款调整为20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桃浦堂共向天德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90万元。

2015年4月初,桃浦堂认为目前尚有“少量的工程收尾工作”未能完成,要求天德公司进行整改;11月底,桃浦堂向天德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其既未按时完工,又不配合审计决算,严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故告知工程合同于2015年12月1日解除,但同意在已付190万元工程款的基础上再支付部分款项用于解决施工人员的生计问题,同时要求天德公司于2015年12月底前配合开展审计结算工作并安抚员工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2016年1月7日,天德公司向桃浦堂发函,认为桃浦堂在部分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未到位的情形下自2014年12月25日起擅自使用工程,为杜绝事故发生,本方按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对工程建筑实施封闭措施,同时应以2014年12月25日为竣工日期。

2016年2月,桃浦堂起诉,要求判令工程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无效,天德公司退还260万元合同金额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天德公司反诉要求,桃浦堂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违约金。

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系争工程的造价、质量及其修复作了相应的审价与鉴定。

  •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造价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桃浦堂认为鉴定所依据的图纸未经双方确认、天德公司出具的工程签证单为后补、鉴定机构未在施工现场作详细勘测,故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而天德公司认为未经发包方认可的工程签证单属于施工程序瑕疵但不能否认实际工程量,虽然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偏袒发包方、遗漏施工项目、定额套用不合理等问题,但为及时完成工程款结算,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并以此为反诉依据。
  •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就工程质量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的钟楼部分设施未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部分存在漏水、空鼓、脱落等安全隐患、损坏情况一定程度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应尽快予以处理。桃浦堂接受鉴定结论,但申请修复工程作造价评估并将修复费用在应付的工程款中进行折抵后;天德公司认为,工程早已由桃浦堂实际控制,该鉴定报告中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绝大部分系在桃浦堂的指示下完成并经过了验收与整改、部分并不属于施工范围、部分已超出了工程质保期,故对结论不予认可,但为便于解决纠纷,本方同意在工程质量与修复的责任分配方面由法院依法酌定。
  •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工程质量与图纸不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翻修部分”的工程造价出具了司法审价报告。桃浦堂不予认可;天德公司对结论无异议,但对结论的依据持有异议,但鉴于诉讼历时较长,不再要求重新鉴定以推翻该结论,服从法院的裁决。

一审判决

    一、从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签订的形式、天德公司施工资质及签约代表的身份、当事人在交涉过程中对工程承发包关系的认同度、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尚无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要件,故对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虽然当事人对验收、竣工、决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但根据发包方向承包方发送的关于工程收尾工作的通知书可知,涉案工程已大体完工,在具有专业资质的中立机构于本案诉讼中已就工程的造价与质量作出司法审计与鉴定结论的情形下,工程具备竣工决算条件,桃浦堂应向天德公司支付工程款而不是全额索回已付款,天德公司应就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与过错——比如工程量核定方式不完善、收尾工程进行不利、工程质量有待修复等承担合同责任。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已缺乏合作与信任基础,该合同责任合理的体现方式应为在结算过程中对天德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予以扣减。

三、虽然双方并未履行工程交接手续,但按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自认,工程交付并不存在障碍,桃浦堂在结算工程款的同时可自行接收工程并按自身需求对工程进行整改维修,鉴于其并未对工程图纸的交接问题进行举证,故交付工程图纸不应属于天德公司的义务。

四、关于桃浦堂与天德公司分别要求对方支付场所占用费与能耗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其实质为当事人针对工程未能按预期完工与结算这一事实提出的经济损失,将合同约定的预计工程价与司法审定的工程价对比可知,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较预计工程量显然有所增加,工程有延期现象尚属合理,但当桃浦堂就工程的收尾及竣工决算向天德公司提出催告时,却无证据表明该公司有积极响应与配合的意愿,故其对争议解决不及时而导致工程闲置显然负有责任,客观上亦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发包方的损失,但桃浦堂以场所占用费及能耗费的形式主张该损失证据不足。

综上,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桃浦堂应向反诉原告上海天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0万元,并桃浦堂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期限通常历时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实际造价,比如发包方改变设计、承包方建设人员和设备是否到位、资金垫付等等。

本案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开始沟通良好,在工程可能延迟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理性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渐产生矛盾,发包方对设计作了大量变更,部分设计还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部门两次叫停,导致反复施工而使工程进度缓慢。而当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翻修时,承包方也并没有积极落实。

普陀区法院恰当地认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当承包方完成了大部分的工程项目时,发包方却要求返还全部合同金额时,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所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承包方未能及时完成翻修工作,也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充分说明了合同双方充分沟通、积极响应对方诉求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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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平

合伙人
公司法、合同法以及金融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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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万华

合伙人
跨境投融资、商业诉讼与仲裁、商业合规与商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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