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撤离是“夹着尾巴逃跑”?告诉你真相…

有道说,三星搬去了越南,现在产值超过600亿美金,占了越南GDP的28%……越吹越有意思,称中美贸易战,越南占了大便宜;美国人推动与中国脱钩,越南墨西哥都是备选之地;西方闻风紧跟老美步伐。

这不,日本刚刚决定动用22亿美元资助日企撤出中国,曾坚定维护全球化的默克尔也开始强调“经济主权”,领跑欧盟“脱离中国”。如果说这些论调,至少还算忧心忡忡,或者顾虑于中国还不够韬光养晦;那么最具有反语式联想的是“帝国主义终于夹着尾巴逃跑了!”“我们赢了!”不只是黑幽与墨侃,更有导向性揶揄,或揶揄式导向——是某种情绪的发泄者们,把财神爷们赶走了。

先说一下经济主权经济独立。

特朗普要让美国走向经济独立,走向伟大,要改变当前全球化的局面,是从上台就开始的,不是从纽约疫情严重了才想起来的。他在全球退群,包括美国一手建立起来的WTO都想退出。当然以美国的经济体量和人口规模,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经济独立,但是生产效率能不打折扣吗?普通民众的生活成本能不提高吗?如果真敢这么做,不说走向衰落,至少也是走向混乱。

至于其他国家,嘿嘿,先把人养出来、养足了再说吧!必须有足够大的消费市场,足够多的劳动力以及训练有素的人才,否则,无异于闭关锁国。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依然有效,国际分工不断优化,各国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形成产业链的分工,全球的协同合作。

日本企业将生产线和供应链放在中国,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因素。来去、搬留,资本家的算盘与狼羊无关,而是取决于日本企业可以在中国找到质优价廉的零部件,还能够获得更为稳定的供应渠道。如果没有这些支撑,不能给日本企业节省成本,那么无需吆喝,动员或挽留都没有用。

再说说越南。

这个国家GDP保密,推断依据是“2019年全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达到5170亿美元,是GDP总量的2.1倍。”所以得出5170/2.1=2462亿美元。人口数字公开,截止19年4月9621万。于是人均GDP出来,2559美元。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万美金。越南的货币叫盾,1元人民币可以换3300越南盾。近年越南工人工资上涨,2019年工人一个月收入在600-700万越南盾。好了自己算吧。

应该知道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差异吧?如果某一国家不是主要的产品市场所在地,把工厂搬到你那里,图的是什么?图的是和你“心连心”吗?当然不是,而是因为你那里的土地便宜、环保不严、劳动力低廉、优惠的减免税政策等等,总之,能够赚到钱,让资本获得理想的回报是立项的前提。这不就是我们三四十年前吸引外资的套路吗?那个时候,我在外企工作,工资相比其他企业已经高了很多,但在外方看来,还是便宜啊!

如今,我们的劳动力红利不足了,正是因为我们发展了,劳动力成本高了,但同时老百姓收入多了后,促使我们在逼近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因此更多的外资,看重的是中国消费市场的巨大,而不再是劳动力的低价。比如美国特斯拉为何在上海临港建厂?这里的巨大市场,拥有全部工业门类以及全面的基础设施配套,才是投资动力。

这几年政府有意调整低端制造业,加上东南亚低廉的人工成本,导致部分制造业往东南亚转移,但这应该没什么过于担心的。不然奥巴马那个年代提出的G2分工,我们直接从了就行。三年前,我在参加江苏省举办的“寻访中国智造领跑者”活动后,撰文写到:

“产业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放眼全球,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已经行动。德国提出工业4.0战略用于摸索未来工业生产的新途径;美国政府提出了再工业化、能源互联网以及先进制造业计划;我们的邻居日本韩国也在积极利用智能技术。看起来我们提出的中国制造2025也是不甘落后,同样要把工厂、机器、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等要素,通过网络技术高度联结,形成超越自动化的自组织生产。但进一步思考,显然我们是想把这个产业互联网时代,当成是中国制造可以弯道超车的战略机遇,进而实现自改革开放后从向西方发达国家制造业学习,到模仿再到并驾齐驱甚至超越的华丽转身,全面性、整体性地树立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这个形象,当然不再是劳动密集型,一定是技术密集型。

近两年,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注意到必须低调……但是心中的目标没有改变,三年前我在文章中描绘的那个“预见”,正在提前实现——

“设想一下,五年后5G普及,不仅消费者一部制式的手机包打天下、高速联通世界,机器人作为生产的参与者,与消费者或客户之间的联通,又将是怎样一番高速的人机互动。”

最近,脱钩、断链、搬迁之声,随着每日疫情数据,一起攀升。认为那是比追责索赔更严重的危机,后果是灾难性的,中国改革开放成果可能被全部吞没。真是吓死宝宝们了!

且不说当下全世界的主要任务是抗疫,而不是搬迁,最多也就是搬锅吧!就说四十年改革开发的成果,那不是被恩赐的,而是几代人巨大牺牲、奋力拼搏而来的。哪怕在商言商,那也是你情我愿一起发财,做生意赚的。只要我们自己内部不折腾,既不要异想天开,更不能固步自封,那么谁也吞没不了,因为没有这个胆量,也没有这个胃肠。

摘录一段大摩(Morgan Stanley)最新的分析预测吧——大摩的观点:当前担心疫情引发产业链搬迁之声不绝于耳。我们的观察角度不大一样,我们跟产业链上的实际决策者——跨国企业们交流较多,发现这次危机其实会放慢贸易战以来产业链的搬迁趋势,而非加快。原因有二:

一,搬迁意味着新投资,但全球衰退阴霾无人愿投。经此一疫,欧美经济估计需要两年才能恢复原有的元气,中国以外的拉美、东欧、东南亚新兴市场不乏薄弱环节、易被疫情、汇率、债务三杀成多米诺骨牌,因此跨国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重中之重是保留现金、减少投资,而非新资本开支。我们的调研发现,原本一些公司在疫情前打算在中国以外投资设新厂,或者在其本国加大自动化投入,这些意向当前纷纷被延期。

二,以TMT产业链为例,全球龙头企业几乎都认为,中国在复工中展现的管理能力,进一步验证了它相对于其他新兴市场的制造业优势:在封城之后仅仅两个月内,疫情受控,生产能力几乎满血复活,不论是红黄绿码技术应用,还是体温、口罩、食堂隔断等公共卫生管理,以及员工的配合度,都远胜于其他潜在搬迁目的地如东南亚,后者目前正经历更坎坷的生产停摆、供应脱臼。

至于疫情之后的世界(所谓AC)如何,大家当前都是揣测,但有一点在跨国企业调研结果中较为明显:疫情促使下一阶段的产业更重视数字基建,即云服务、IoT、远程等。中国恰巧正在5G、数据中心、IoT等数字基建上加速,未来的商业基础设施或许优势得到加强而非削弱。

所以呀,在切莫异想天开、切莫固步自封的基础上,再加两点:切莫一叶障目、切莫刻舟求剑。大了就是政治,高了就被遏制,与养晦程度已经弱相关,与健壮与否一直强关联。

怎么办?“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那就是犯不上浪费时间叨叨,集中精力干又干——继续抗疫、继续博弈。

因为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

律师说

外企撤离是“夹着尾巴逃跑”么?业内人士众说纷纭。大摩(Morgan Stanley)观点:当前担心疫情引发产业链搬迁之声不绝于耳。由于跟产业链上的实际决策者——跨国企业们交流较多,作者大头博士有其独到见解,他认为:这次危机其实会放慢贸易战以来产业链的搬迁趋势,而非加快。外企撤离,无论“逃跑”式搬迁还是“放慢”搬迁,对于企业法务或是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我们更关注的是:外企撤离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问题一」外资企业如何合法退出中国?即外企在中国的退出方式及法律合规问题。

投资退出机制(Stock Rights Transfer Agreement)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外企退出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包括: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上述四类退出方式的实现途径及合规要点详见下表:

「问题二」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上述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8年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一、刑事责任:根据《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这一宣示性的文件,其很多内容在以往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我们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民商事相关的条约中已有规定。对于一般的撤资,我国并不会启动刑事程序。据四部委通知提到如果是非正常撤离而且又有资金出逃嫌疑,可能会追究部分刑事责任,故需要对撤资和撤离两种情况进行区分。(资料来源:上海律协2009年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的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因此,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则视具体案情,依据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二、民事责任: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关于承认执行问题,指引明确: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律师建议:建议外资企业应通过正常程序注销,依法清算,规避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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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博士

本所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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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煦冰

律师
公司股权(股权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等)、合规风控、涉外民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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