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过低时法院的司法调整权研究 ——以年利率千分之一为视角的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合同实务中,违约金的约定呈现两极分化态势:一方面,部分合同为强化约束力约定畸高的违约金(如日千分之五甚至更高);另一方面,亦存在为促成交易而约定极低违约金的情形。其中,年利率千分之一的约定是否构成”过低”?法院应否主动调高?

二、法律依据与调整规则

 (一)违约金调整的双向机制

 《民法典》确立了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制度:”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构建了双向调整机制,既防止违约金过高导致显失公平,也避免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损失。

 (二)法院调整的启动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主要遵循依申请调整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年利率千分之一的约定明显过低,若守约方未提出增加请求,法院原则上不得主动调高,相比调低,守约方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率难度明显较大。

三、年利率千分之一是否构成"过低"的认定标准

 (一)横向比较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低,首要参照系是资金占用的市场成本。当前司法实践中: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年利率千分之一仅为该上限的1/154,差距悬殊。

 买卖合同逾期罚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通常为LPR的1.5倍(约5.775%)。年利率千分之一不足该标准的1/57。

 通过横向比较可见,年利率千分之一远低于各类资金占用的合理成本,甚至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约0.3%),实质上无法覆盖守约方的资金占用损失,显属过低。

 (二)纵向分析:与实际损失的严重不匹配

 违约金的核心功能在于填补损失。在金钱债务违约中,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主要表现为资金占用损失。以年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违约方占用资金一年的成本仅为本金的0.1%,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约为4%-6%,LPR约为3.45%。这种约定使得违约方获得了近乎无成本的资金占用利益,而守约方则承担了实质性的融资成本损失,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确定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年利率千分之一的约定显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违约金过低的调整案例

 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日万分之八(年利率约28.8%),但法院最终调整为年利率5.2%。该案虽为调低情形,但反向印证了法院对违约金合理区间的把握——年利率5.2%(约LPR的1.5倍)被视为买卖合同的合理标准。相比之下,年利率千分之一不足该标准的1/52,若出现在该案中,法院极可能认定其过低并予以调高。

 (二)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及司法实践,法院调整违约金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成本、预期利益损失、交易成本等。

 合同履行情况:若违约方已履行大部分义务,或违约时间较短,可能影响调整幅度。但年利率千分之一的约定本身已脱离履行情况的影响。

 当事人过错程度。

 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五、年利率千分之一约定的效力与调整路径

 (一)合同效力的初步认定

 年利率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有效。根据《民法典》,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尊重。

 然而,这种极端约定可能触发显失公平规则的适用。根据《民法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若年利率千分之一的约定系强势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受损方可主张撤销或变更。

 (二)司法调整的具体路径

 当守约方提出增加违约金请求时,法院通常按以下路径处理:

 确定实际损失基准:以LPR的1.5倍或逾期罚息利率作为资金占用损失的基础标准。

 计算合理违约金区间、调整至合理区间:将年利率千分之一调整至上述区间。

 特殊情形的保留:若守约方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如商誉损失、机会成本等),可在资金占用损失基础上另行计算。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违约金过低并请求增加的守约方,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及数额;

 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

 证明增加违约金的合理性。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守约方通常只需证明本金数额、违约期间及市场利率水平,无需精确计算每笔损失。法院可依职权参照LPR或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损失基准。

六、结论

 年利率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应当认定为过低,法院应当根据守约方请求予以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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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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