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书面服务合同的主体认定及法律适用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系本案服务合同的消费者一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XX理发店(以下简称“XX理发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市XX区,系本案服务合同纠纷的共同被告。

 吴某自2023年起在被告理发店经营的美容店进行多次充值和消费,累计金额达353,444.87元。XX理发店的经营者张某与李某当时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的美容款项全都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到了被告李某的账户里。原告与被告李某多次沟通后,李某已退还大部分充值款项,但仍有105,700元未退还。庭审中原告称未退还金额为127,801元,此笔款项原告并未享受到美容服务,李某拒绝还款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被告李某无资质经营且使用无正规手续的产品,已构成违约和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充值款项。二被告系夫妻,原告在被告理发店的店中消费,被告理发店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

 案件基础法律关系

 本案核心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吴某作为消费者,在XX理发店接受美容美发等相关服务,与理发店、李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双方基于服务的提供、费用支付、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消费类服务合同纠纷。

二、案件焦点

 结合服务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惯例、本案诉讼背景及裁定书载明的核心信息,本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五大争议焦点展开:

 焦点一:案涉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为吴某与XX理发店、李某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司法实践中,服务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处理后续纠纷的基础: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XX理发店作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备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资质;李某作为自然人,在合同中扮演何种角色,是经营者、员工还是合同相对方;二是合同订立是否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无效情形;三是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双方需互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若合同合法有效,则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焦点二:服务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核心实体争议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美容美发服务行业特点,可能的违约情形包括:1.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服务项目缩水、服务人员资质不符、使用不合格产品;2.服务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或行业通常标准,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3.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擅自加价等违规行为;4.消费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等。

 双方需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吴某需举证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已全面、适当地履行了服务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焦点三:责任主体的认定(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存在两个被上诉人,李某是否属于本案责任主体,是否应与XX理发店共同承担责任,是重要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合同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而员工、合伙人、实际经营者的责任认定存在区别:1.若李某是理发店的员工,其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理发店承担,个人不承担责任;2.若李某是理发店的共同经营者、合伙人,或自愿加入债务、承诺承担责任,则需与理发店承担连带责任;3.若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吴某订立服务合同,则应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吴某提起上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焦点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赔偿数额

 若被告被认定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是双方的核心利益争议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1.必须由上诉人自愿提出;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4.必须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

 同时,撤诉后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一审判决的效力、诉讼费用的承担,以及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律师观点

 (一)关于服务合同效力的律师观点

 自然人与合法经营主体订立的服务合同原则上有效

 本案中,XX理发店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备美容美发服务经营资质,吴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受合同约束,应当全面履行义务。

 无资质经营、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或无效

 若XX理发店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或存在虚假宣传(如宣称医疗美容却无资质)、隐瞒重要事实诱使消费者消费,则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若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提供违法服务),则合同自始无效。结合本案诉讼过程,无证据表明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违约行为与举证责任的律师观点

 服务合同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吴某主张被告违约,应当提供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服务瑕疵证据、损失证明等;被告主张已履行合同,应当提供服务记录、消费者确认单、产品合格证明等。举证不能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美容美发服务行业应遵循“合理标准”

 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服务标准的,应当按照行业通常标准、公平原则确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人身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存在危及消费者健康的情形。若服务仅存在轻微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若构成根本违约(如服务完全未提供、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赔偿损失。

 (三)关于责任主体认定的律师观点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李某的责任需结合其身份综合认定若李某仅为理发店员工,其提供服务属于职务行为,责任由理发店承担;若李某是实际经营者、合伙人,或在合同中签字承诺承担责任,则属于共同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李某责任的认定,系基于证据作出的裁判,具有合法性。

 (四)关于上诉与撤诉的律师观点

 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同时也赋予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权利。本案中,吴某在二审审理期间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依法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原因多样,包括双方达成和解、对一审判决认可、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等,均受法律保护。

 二审撤诉的核心法律后果必须明确

 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立即生效,双方必须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义务;同时,二审终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本案实体争议最终确定。此外,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合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关于消费类服务合同纠纷的维权建议

 消费者维权应当固定完整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服务现场照片、沟通录音等,这是胜诉的关键;

 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行为,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杜绝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留存服务凭证;

 诉讼具有成本(时间、金钱、精力),当事人在上诉前应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和解、撤诉是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

四、案件核心要点

 要点一:服务合同是消费维权的核心依据

 服务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服务合同的规定,同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保护;

 合同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这是司法裁判的统一规则;

 消费者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可将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保障债权实现;

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由经营主体承担,除非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要点三: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充分体现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可以在二审判决前撤回上诉,法院仅作合法性审查,不强制干预当事人的撤诉决定;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要点四:二审撤诉的终局性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准许撤诉后,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终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本案实体争议彻底终结;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是司法便民、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体现。

 要点五:举证责任是服务合同纠纷的关键

 消费者主张经营者违约,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经营者主张已履行合同义务,同样需要举证证明;

 司法裁判严格以证据为依据,这是当事人理性维权的重要前提。

 要点六: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保障

 二审案件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书面申请撤诉是法定形式要件,口头撤诉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必须援引法律条文,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作出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服务合同纠纷,虽案情普通,但对消费者、经营者、法律从业者及市场监管部门均具有极强的启示意义,能够为全社会防范法律风险、化解民事纠纷提供实践指引。

 (一)对消费者的启示: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留存证据

 树立合同意识,明确服务约定

 消费者在接受美容美发、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时,应主动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收费标准、退款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拒绝口头模糊约定。切勿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所有重要约定均应落实到书面文字中。

 证据是维权的核心武器。消费者应当留存: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记录)、服务合同、宣传手册、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服务前后对比照片、发票等。一旦发生纠纷,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民事诉讼等。消费者应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优先选择和解、调解,高效便捷;若提起诉讼,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评估一审判决的合理性,谨慎行使上诉权,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支出。

 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消费者享有上诉、撤诉等诉讼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内行使。上诉应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撤诉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同时,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消费者应当主动履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服务行业经营者的启示:规范经营、诚信履约、防范风险

 依法合规经营,具备完整经营资质

 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相关资质,杜绝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无证人员提供服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从源头避免法律纠纷。

 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与强制消费

 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实告知服务内容、价格、风险,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效果,不得强制消费者消费、办理预付卡。预付卡消费是纠纷高发领域,经营者应规范预付卡管理,明确退款规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合同管理,留存服务凭证

 经营者应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留存服务记录、消费者确认单、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有效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客户沟通机制,及时化解服务瑕疵引发的小争议,避免矛盾升级为诉讼。

 明确内部责任,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员工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由经营主体承担;避免让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收取费用,防止责任主体混淆。同时,经营者应积极应对诉讼,配合法院审理,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降低诉讼成本。

 (三)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启示:正确认识诉讼程序与权利处分

 正确理解上诉权与撤诉权

 上诉权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但上诉并不必然改判。当事人在上诉前应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避免盲目上诉。撤诉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双方达成和解、认可一审判决时,撤诉是最优选择,能够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双方成本。

 尊重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在二审撤诉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财产、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尊重司法裁判、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

 重视诉讼成本,优先选择非诉讼解纷方式

 民事诉讼需要耗费时间、金钱、精力,对于小额消费纠纷,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本案上诉人撤诉,大概率是双方达成和解,这也为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参考:化解纠纷,并非只有诉讼一条途径。

 (四)对社会治理与市场监管的启示

 加强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美容美发、预付卡消费等领域的监管力度,查处无资质经营、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发布消费警示,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建立快速维权通道,便捷处理消费纠纷,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全民法律素养

 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社区应加强《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服务合同规则、举证责任、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诚信经营,从源头减少民事纠纷。

 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工作,推动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对于小额诉讼、服务合同纠纷,建立快速审理通道,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营造和谐的法治营商环境。

 本案作为一起普通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撤诉案件,看似案情简单,却涵盖了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大核心法律领域。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日常生活中万千消费纠纷的缩影,清晰展现了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于消费者而言,本案提醒我们:消费需谨慎,维权靠证据,行权需理性;对于经营者而言,本案警示我们:诚信是经营之本,合规是风险防线;对于全社会而言,本案传递了法治精神:尊重契约、遵守法律、多元化解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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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林斌

职位:合伙人
业务专长:商事合同、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辩护、贪污贿赂类职务类犯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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