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汽车租赁公司诉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租赁车辆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第三人张某将其名下牌号为xxx的法拉利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一辆交由原告租赁公司使用。双方约定,原告无偿使用该车辆,起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辆使用期间,由原告代第三人向其他任何第三方主张租金、维修费、折损费、鉴定费及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权利。2020年4月10日,被告李某通过案外人杨某某向原告租赁涉案车辆。问明情况后,原、被告直接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4月13日至14日,租金为每日2,000元。如逾期还车,按每日2,000元计算超时租金。被告取车时车况良好。2020年4月14日,被告称车子在江苏溧阳出了问题,无法还车。经送修,维修店认为系由于驾驶不当导致发动机故障,共修理了30天,维修费计149,28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5月3日之前付清上述费用,约定如超时未付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2020年6月4日,涉案车辆又发生维修费7,000元,亦是此次故障的遗留问题所致。因被告驾驶不当导致车辆损坏,涉案车辆出现价值贬损,且原告30天内无法出租涉案车辆获利,每日损失为2,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查明

 涉案车辆系第三人张某拥有,于2011年7月21日注册。2020年1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署《车辆无偿使用协议》一份,约定第三人将涉案车辆无偿借给原告使用,起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告不向第三人支付任何租赁费用。在车辆使用期间内,由原告代第三人向其他任何第三方主张租金、维修费、折损费、鉴定费及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权利。2020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填写登记表,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涉案车辆,租期为2020年4月13日至14日,租金为每日2,000元。如逾期还车,按每日2,000元计算超时租金。登记表上记载,承租人已确认提车时车况良好。车辆确认车况无异议交付后,使用途中出现任何原因的损毁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停运费以及车辆折损,金额以维修费为准),如逃避责任拒不支付,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租人)承担。被告取车后使用期间发生故障,原告将涉案车辆送至本市闵行区都会路A11维修检测点修理。修理方开具的维修清单显示修理时间为30天,修理费总计149,280元,并载明“因李某使用车辆沪BYXX某某法拉利XXXXXXX年4月13—14日为期2天,因驾驶造成发动机产生故障报警提示,因双方安排指定上海闵行区都会路A11为检测修理方,现发现以上问题进行维修,费用如上合计149,280元……现双方达成共识认可以上费用,在2020年5月3日前结清以上费用……如未按时履行,将采取法律诉讼维权。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超时未支付每月收取2%超时损失费”。被告、第三人之子张某某和维修点经营者刘某在清单上签字确认。但至今被告未付款,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本院,为此支付律师费3.2万元。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上海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由于此车发动机使用过程中损坏,发动机须大修或者更换,此情况造成此二手车估价低于正常同期该款车型价位15万元左右”

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因车辆毁损责任。其次,关于承担责任的范围?

律师意见

 原告将车辆交予被告时车况完好无质量瑕疵,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载明租赁车辆车况良好相符,该登记表中记载内容已表示被告方在接收系争车辆时已验车并通过。2. 车辆损坏的可能原因为驾驶人因追求声浪空档或原地踩油门拉高转速等激烈驾驶导致发动机亮红色故障灯后未及时报修返还且仍继续驾驶。在此需说明一下,多次激烈驾驶会导致发动机内部压力会积聚,以及温度过高导致润滑油失效,会导致发动机磨损、损坏。车辆发生故障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确认选定车辆维修厂,原被告共同在维修厂打开发动机,判定系发动机内部损坏。3. 原告方目前仅收取了2020年4月13日单日的车辆租金人民币2000元,未收取押金。

法院观点

 公民、法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租赁涉案车辆,在取车时已确认车况良好,并约定在使用途中出现毁损,被告应承担相应费用。现涉案车辆在被告使用期间发生故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符合双方约定。

 关于承担责任的范围。1、关于租金,涉案车辆发生故障后的维修时间为30日,结合原、被告约定的租金标准,原告主张6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关于车辆修理费,被告认可为149,280元。之后原告称涉案车辆因事故遗留问题又发生7,000元修理费,要求被告承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的修理费为149,280元。3、关于折旧费,因涉案车辆车龄至今已超过九年,又被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4、违约金,原告的主张不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准许。5、律师费,根据本案胜诉标的及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本院酌情支持原告律师费1.6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金6万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149,280元;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9,28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20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6万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锐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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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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