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唯一实际施工人情形
当实际施工人独立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总包时,总包与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可直接视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案中明确,分包人与总包确认的工程量可直接用于认定实际施工人工程量,因其施工范围与总包接收范围完全一致。
2.审计拖延或未完成时的处理
若业主审计久拖不决或存在不合理拖延,实际施工人可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无需等待审计结果。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59条,发包人故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3.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特殊规则
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导致合同无效时,若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此时,总包与业主的审计结果可作为工程量认定的重要参考,但需结合施工资料、移交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