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甲保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乙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乙方愿意将其与采购商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以及截至2015年12月1日将发生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权益全部无条件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发放800万元融资款,期限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保理融资到期时,若应收账款回款不足以抵扣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乙方应于保理融资到期当日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补足差额,若乙方未补足差额,则乙方除应补足差额、交纳逾期期间的保理费、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从保理融资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每日加付逾期管理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未受偿时,可向乙方及采购商分别行使追索权和追偿权;乙方违反《保理合同》项下任何一项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回购时乙方应支付的款项为:甲方未收回的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买方公司主张案涉应收债权合同系虚假订立,属于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刑法罪名,已经触犯《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但直接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利,还同时侵害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环境,因侵害国家法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当然无效。并且该保理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应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