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结论
原则:一人股东承担超额连带责任后,仍需履行出资义务,因两种责任性质、对象及功能均不可相互替代。
例外:若股东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清偿款视为出资,且经管理人确认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可发生责任转化效果。
2.风险防范要点
(1)财务隔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所有资金往来留存凭证,避免公私款混同;
(2)强制审计:按会计年度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重点说明关联交易及资金流向;
(3)股权转让风控:原股东转让前需补足出资或取得债权人豁免;新股东受让时需审查历史债务及财产独立性证据。
3.实务场景应对
(1)正常经营期间:债权人可同时主张出资补缴与连带责任;
(2)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应优先追缴出资,股东已履行连带责任不产生抵销效力;
(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转让前债务连带担责,新股东承接后续出资义务。
一人公司股东需谨记:“有限责任”的保护以资本充实和财务独立为前提,否则无限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永不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