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新职伤保障”为外卖骑手保驾护航(下)

 关于争议焦点二:

 赔偿范围和金额,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关于医疗费,冯某主张48,071.27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某某公司1不持异议,经核对冯某提供的票据并结合相应的病史,一审法院予以确定。

 关于辅助器具费,冯某主张购买颈托产生280元,并提供了发票,某某公司1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交通费,冯某主张41元,并提供了出租车费发票,某某公司1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营养费,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90日,按照每日40元的标准,酌情确定为3,600元。

 关于护理费,鉴定意见确定冯某伤后所需护理期为90日,冯某主张住院期间产生3天的护工费用共270元,并提供的相应的发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剩余护理期限,一审法院按照每日60元的标准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确定护理费为5,490元。

 关于误工费,冯某提供了事发前三年的工资卡明细,经一审法院核算冯某事发前三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036.45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180日,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误工费为24,219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冯某构成十级伤残,主张178,954元,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冯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应否抵扣的问题,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冯某作为外卖骑手,系提供外卖配送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其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进行参保登记等。在本次事故中,冯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属于职业伤害,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国家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是以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为根本,以健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为主线,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的。《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而制定。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本案中某某公司1的侵权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以上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最后,冯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中的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系其基于某某委员会鉴定的因工致残程度八级所获得的赔偿,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存在重复,属于基于不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兼得的项目,故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冯某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共88,361元)不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对某某公司1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鉴定费,冯某主张1,950元,有发票为凭,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上述赔偿项目,由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根据冯某的伤情以及冯某、某某公司1各自的过错,酌情确定为4,000元,由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共同负担。

 关于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根据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3,000元,由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共同负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某某公司2的陈述,某某公司1在事发后对案涉电动门加装了微波感应装置,根据某某公司1的陈述,其在2023年时已更换新的感应电动门,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1在事后采取的整改措施值得肯定。本案事发突然,冯某所受伤害是冯某、某某公司1均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判决可在事后给予伤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如何有效防范风险是法院更加希望各方引起重视的问题。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各项设施设备,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作人员做好岗位培训。对个人而言,应时刻遵守规范、注意自身安全,在骑行过程中做好自身防护,确保安全驾驶,对生活中的风险均应加以重视。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冯某医疗费38,457.02元、营养费2,880元;
  • 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冯某残疾赔偿金143,163.20元、护理费4,392元、误工费19,375.20元、辅助器具费224元、交通费32.80元、鉴定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某某公司2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是否应对冯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系补充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是否应予降低。

 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作为案涉事故的被侵权人,冯某就其所受损害并未向某某公司2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冯某受到损害系因某某公司1在操作案涉电动门时未为冯某安全通过预留足够时间所直接导致,冯某因其通行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对其所受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某某公司2与某某公司1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冯某损害,故某某公司1的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关于某某公司1提出某某公司2提供缺陷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此系两公司之间因案涉电动门协议而产生的争议,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某某公司1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冯某的诉讼请求及在案证据,依法认定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对冯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

 某某公司1上诉主张其仅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在没有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对于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第三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某某公司1操作案涉电动门不当是造成冯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冯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但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除此之外还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介入,因此,某某公司1在此并无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主张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要求提高冯某自行承担的责任比例,均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一审法院结合某某公司1、冯某在损害发生时各自的行为、过错及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共同对冯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可予认同。

 对于冯某已获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是否应于本案损害赔偿总额中抵扣等其他事项,一审法院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职业伤害保障的性质与功能、相关赔偿项目的关系等所作认定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五、案件启示

 根据《上海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平台企业,以及通过平台注册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取报酬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可适用相关规定。

(一)关于职业伤害的确认

 新就业形态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确认为职业伤害:

 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事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有关的工作,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

 符合上述确认情形,但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执行订单时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

(二)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备案

 新就业形态人员可通过平台“一键报案”;伤情重无法自行报案的,平台应识别异常订单并主动报案,核实后推送市级系统备案。

 2.管辖与申请

 待遇给付申请由伤害发生地区人社局受理,跨省市执行订单受伤的,由接单地区人社局受理。

 平台企业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或委托机构申请;未申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近亲属或工会可在90日内直接申请,申请需提交申请表及接单数据、医疗证明等材料。

(三)关键规则

 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与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多平台接单,由发生伤害时执行订单的派单平台担责,多单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平台为准。

 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确认结论所在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千万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奔波付出,他们的职业安全与权益保障,既是民生关切,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此次上海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上的深化探索,一方面填补了传统工伤保险未能覆盖新就业群体的空白;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实践明确“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兼得”的规则,避免了劳动者因“获保”而丧失其他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政策设计的温度与司法裁判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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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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