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时间冲突:居住权晚于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
根据物权“设立时间优先”原则,若居住权登记时间晚于抵押权设立或法院查封,则居住权不得对抗在先权利。
典型案例:在“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案”中,王某于2022年11月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后,2023年7月为其母亲设立居住权。法院认定居住权设立在后,且导致房屋评估价降低148万元(从2011万降至1863万),影响抵押权实现,故裁定涤除。
法律依据:《拍卖规定》第28条明确“对在先优先权有影响的用益物权应除去”。
2.恶意规避执行:虚假设立或未实际履行
若居住权设立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法院可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判断标准包括:
设立时间与债务形成关联性:如居住权设立于债务危机爆发后(如王某在多家债权人起诉前突击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人未实际占有:案例中李某从未入住涉案房屋,王某反而持续出租获利;
对价不合理或无偿:居住权若为无偿或象征性对价,易被推定为虚假权利。
3.对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院通过评估房屋在有无居住权状态下的价值差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差价标准:若居住权导致房屋价值显著降低(如案例中差价达7.3%),且不足以覆盖优先债权本金,则构成涤除条件;
市场流通性影响:负担居住权的房屋可能因竞拍者减少而流拍,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