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施工费单价包含总包配合费与垂直运输费的结算扣除争议研究——基于案例的司法裁判逻辑与实务启示

 引言

 在建筑工程领域,总包配合费与垂直运输费的结算争议是分包合同纠纷的核心矛盾之一。施工费单价是否包含这两项费用、总包方是否因服务未完全履行而主张扣减费用,需结合合同条款效力、实际履约证据、行业规范及司法裁判规则综合判断。本文通过司法案例剖析,梳理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一、总包配合费与垂直运输费的法律属性与合同约定

 1.法律属性与行业规范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总包配合费属于总承包服务费的范畴,涵盖施工现场管理、资源协调(如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提供)、甲供材料保管等服务。垂直运输费则特指总包为分包单位提供的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的费用,是配合服务的核心内容。

 地方规范进一步细化规则,例如湖南省规定,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而工程配套费(如脚手架使用)由分包单位与总包协商支付。江苏省则强调总包服务费应涵盖专业工程协调与竣工资料整理,其归属以合同约定优先。

 2.合同约定的典型模式

 总包配合费的计价方式:

 (1)固定比例模式:如某法院案例中,总包合同约定按分包造价的2%计取总包服务费,其中1%为管理费,1%为配合费;

 (2)综合单价包干模式:案例3的分包合同明确施工费单价包含垂直运输费与配合费,结算时“以总包合同审计结果为依据”。

 (3)垂直运输费的附条件条款:案例10中,总包合同要求“无条件提供施工电梯”,但未明确使用期限,导致幕墙分包因设备提前拆除引发争议。

二、典型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1.争议焦点一:施工费单价是否隐含总包配合费

 案例1(幕墙分包与总包纠纷):总包合同约定2%的总包服务费,但幕墙分包招标时未明确垂直运输服务期限。总包主体完工后要求拆除电梯,幕墙分包主张总包需延期并补偿费用。法院认为,若总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发包人可扣减未发生的配合费,但需举证实际损失。

 裁判逻辑:合同未明确服务范围时,以实际履行为准;总包单方变更设备使用条件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包人主张扣费需证明服务未提供。

 案例3(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总包与分包合同约定“以总包合同审计结果结算”,但分包工程审计金额包含总包管理费。法院认定,总包服务费已通过审计计入总包造价,分包方无需重复支付。

 裁判逻辑:合同明确结算依据为总包审计结果的,分包无权主张扣减;总包管理费与配合费的性质需通过条款文义区分。

 2.争议焦点二:垂直运输费是否因设备拆除或变更而调整

 案例10(塔吊拆除争议):总包因进度提前拆除电梯,导致幕墙分包需自费租赁设备。法院认为,若合同未约定设备使用期限,总包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包人可扣减未发生的垂直运输费。

 案例4(装配式建筑机械费用争议):总包合同约定“垂直运输机械型号不可调整”,但实际使用重型塔吊导致成本超支。法院支持按合同定额结算,总包不得额外索赔。

 裁判逻辑:设备使用条件以合同约定为准;总包单方变更设备需补偿分包损失,但不得突破合同计价模式。

 3.争议焦点三:重复计取费用的合法性认定

 案例5(总包服务费重复扣除纠纷):分包合同约定施工费下浮11%包含配合费,但总包主张额外扣除管理费。法院认定,下浮比例已涵盖总包服务成本,重复扣费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4(脚手架重复计费争议):总包招标清单已包含脚手架费用,但室内装饰分包再次计取。法院认为,若总包未实际提供脚手架(因已拆除),分包可自主报价,不构成重复计取。

 裁判逻辑:费用是否重复计取需结合实际服务履行情况;合同包干价模式下,未发生的服务费用可扣减。

三、司法裁判的核心规则与合法性要件

 1.支持扣除费用的情形

 (1)合同明确约定扣减条件:如案例3中,《框架协议》约定“分包结算价下浮11%含配合费”,法院支持按约定扣减;

 (2)总包未履行核心义务:案例7中,总包未提供水电接入,法院支持扣除相应配合费;

 (3)超额收取或未发生费用:案例1中,幕墙分包未使用施工电梯,发包人可主张扣减该部分费用。

 2.禁止扣除费用的情形

 (1)总包已按约履行服务:案例3中,总包提供垂直运输并通过审计,费用不得扣减;

 (2)合同无明确依据:案例5中,总包以“管理费”名义扣款,因缺乏条款支持被驳回;

 (3)行业惯例优先:如湖南省规定,总包服务费与工程配套费分别计取,不得混淆。

四、实务建议: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路径

 1.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1)明确费用构成与计算基数:区分总包管理费、配合费、垂直运输费,例如案例3约定“配合费按分包造价2%计取,含垂直运输”;

 (2)附条件条款与违约责任:约定设备使用期限(如“电梯需保留至幕墙工程完工”),并明确提前拆除的赔偿标准。

 2.履约过程证据化管理

 (1)服务确认与设备使用记录:每月由分包签认总包提供的服务内容,留存塔吊运行日志(如案例7因缺乏水电费证据被驳回);

 (2)变更事项书面确认:如总包需提前拆除设备,应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费用调整方式。

 3.结算依据的法定化衔接

 (1)审计与合同效力绑定:案例3中,分包合同直接援引总包审计结果,避免重复鉴定;

 (2)地方规范与计价规则:如广东省规定“垂直运输机械型号不可调整”,投标时需充分考虑成本。

 4.争议解决策略

 (1)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扣减方需证明服务未履行或费用超额(如案例6中发包人未提交分包金额,推定总包主张成立);

 (2)行业专家辅助诉讼:针对技术争议(如脚手架拆除时间),引入专家意见增强说服力。

五、结语

 总包配合费与垂直运输费的结算扣除问题,本质是合同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但要求主张扣减方完成严格举证责任。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唯有通过精细化合同设计、完善履约证据链、衔接地方规范,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OC-Law-Firm-Lawyer-Chen-Chen.jpg

Chen Chen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

Recommend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