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认定
- 2026-02-26
- 合同法, 民事诉讼, 民法典
- 作者:余林斌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房屋租赁合同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如何依法认定违约行为、合理划分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本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分析,探讨租赁合同履行中的典型问题及其法律解决路径。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出租方)与被申请人(承租方)就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合同明确案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用途为“厂房”,但补充条款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目的为“公寓使用”,月租金28,994.02元,被申请人需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即86,982.06元,且自第二期租金起,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逐渐显现:
1.租金拖欠问题:自2024年7月起,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申请人先后于2024年7月25日、8月1日、8月26日、9月2日发送《催缴通知书》《催缴函》,要求补缴2024年8月部分租金28,027.55元及9月租金28,994.02元,合计57,021.57元,但被申请人始终未支付。
2.房屋装修与用途争议:被申请人计划将案涉房屋装修为公寓,但未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并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即擅自施工。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发送《告知函》、8月6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被申请人虽签收但未整改,反而主张申请人未配合提供装修所需材料。
3.合同解除与房屋返还争议: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9-2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1个月,甲方可解除合同”,向被申请人发送《租赁合同解除函》,明确合同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并要求返还房屋、支付拖欠费用。被申请人签收后未返还房屋,亦拒绝支付后续房屋占用费。
2024年10月,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于2025年4月增加仲裁请求,最终形成6项核心诉求;被申请人则以“申请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需支付租金”“房屋已不在其控制下”等为由抗辩。
二、案件焦点
1.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及其时间点?
2.承租人是否应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3.押金是否应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4.承租人是否应支付房屋占用费及水电费?
三、仲裁庭查明的关键事实
仲裁庭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催缴通知书》《律师函》《同意装修证明》、水电费账单等及庭审调查,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为后续裁决奠定基础:
1.合同效力基础: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租金支付义务的违反:被申请人已支付2024年4月30日至7月31日的租金,但8月、9月租金合计57,021.57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逾期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1个月”期限。
3.装修审批义务的归属:合同第6-5条约定,被申请人装修需“事先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补充条款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应自行向政府部门申请经营所需证照,无论是否取得证照,均不影响付款义务”。虽产权人曾出具《同意装修证明》,但未替代“行政审批”与“申请人书面同意”的合同义务。
4.合同解除时间的确认: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发送解除函,被申请人于9月30日签收,且当庭同意解除时间为9月30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
5.水电费主张的证据缺陷:申请人提交的水电费账单部分不在租赁期内(2024年1月),部分无法证明代缴事实及具体金额,无法认定被申请人欠缴水电费的具体数额。
四、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租金支付义务”“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与保证金的适用”“房屋占用费的计算”等焦点展开。
焦点一:承租方能否以“房屋用途无法实现”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被申请人主张,其承租房屋的目的是作为公寓使用,但申请人未配合提供装修所需材料,导致装修无法推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无需支付租金,甚至要求返还保证金。
仲裁庭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及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明确了租赁关系的核心权利义务,即出租方的核心义务是“交付房屋”。本案中,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履行了出租方的核心义务,有权主张租金收益。其次,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无论乙方是否已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即使装修因审批问题受阻,也属于被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
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装修无法推进系申请人过错导致”。相反,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提交装修方案、补办审批手续,已履行配合义务;而被申请人在未取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本身构成违约,无权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实践启示:承租方需警惕“用途变更风险”,付款义务不因“目的未实现”而免除,若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与房屋证载用途不一致,承租方应在签约前充分评估审批风险,且“用途无法实现”不能直接对抗“租金支付义务”,除非出租方存在故意隐瞒房屋属性、阻碍审批等过错行为,否则承租方仍需按约支付租金。
焦点二:出租方的合同解除权是否符合法定与约定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第9-2条约定,乙方(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个月,或经两次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不补足的,甲方(申请人)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当期月租金3倍支付违约金。
仲裁庭结合事实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认定申请人的解除权行使合法,被申请人自2024年7月15日起未支付8月租金,至9月26日申请人发送解除函时,逾期已超1个月,且经4次催告(2次通知书、2次函件)仍未支付,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租赁合同解除函》通知被申请人,明确解除时间为9月30日,且被申请人于该日签收,符合“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的法定规则。
实践启示:出租方行使解除权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注意固定承租方的违约证据,如催缴通知书、签收记录、租金支付凭证等,确保违约事实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同时,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解除事由及时间,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焦点三:保证金能否直接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违约金标准如何调整?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的86,982.06元保证金,即3个月租金,应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租金的违约金,按日0.05%计算。其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第9-2条:“违约方需支付月租金3倍的违约金”及第5-2条:“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未付费用”。
仲裁庭并未完全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而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相当”的原则,作出了更为合理的裁决。即认定保证金的性质是“担保”而非“违约金”,合同第5-1条明确保证金的用途是“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直接作为违约金。因此,保证金应优先用于抵扣被申请人欠付的租金、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而非直接没收,避免出现“违约金+保证金”的双重惩罚,违背公平原则。
合同约定的逾期租金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远高于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仲裁庭结合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既弥补了申请人的损失,又避免了对被申请人的过度惩罚。
实践启示:租赁双方需合理约定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可抵扣的费用,如租金、违约金、占用费、维修费等,避免后续争议。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弥补损失”而非“惩罚”,约定标准不宜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反而增加维权成本。
焦点四: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合同解除后未返还房屋,应按“日租金2倍”支付占用费,即1,906.46元/日,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为59,100.26元。其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第7-1条:“逾期返还房屋的,按终止末月日租金的2倍支付占用费”。
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的“2倍日租金”标准过高,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房屋被占用产生的实际损失,因此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将占用费标准调整为“日租金的1.12倍”,即1,047.52元/日。
实践启示:承租方应及时返还房屋,避免扩大损失。合同解除后,承租方的核心义务是“腾空并返还房屋”,若拒绝返还,需承担高额占用费。即使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以“拒不返还房屋”对抗,否则将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
焦点五:出租方主张的水电费能否得到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承担截止2025年4月15日的欠缴水电费2,392元,但提交的证据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部分水费账单为2024年1月,早于租赁期2024年4月30日,与本案无关。二是2024年4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水电费账单,仅能证明户号存在消费记录,但无法证明“费用未缴纳”及“申请人已代缴”,更无法确定具体金额。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庭驳回了其关于水电费的诉求。
实践启示:出租方需留存水电费代缴凭证,避免举证困难。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定期核对房屋水电费缴纳情况,若为承租方代缴,需留存缴费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缴费发票等,并及时告知承租方;若承租方自行缴纳,应要求其定期提供缴费证明,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
五、案例启示
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内容涵盖合同解除条件认定、违约责任划分、租金及占用费等费用承担在内的多个核心法律问题。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与裁判逻辑进行梳理分析,能够提炼出具有实践参考价值的启示,为后续类似租赁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提供指引。
1、对出租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签约时明确房屋用途与审批义务。若承租方需变更房屋用途,应在合同中明确“审批义务由承租方承担”“风险自行负责”,并留存联交所招租信息、风险提示等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及时催告并留存证据。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如快递、邮件)催告,并留存签收记录;若承租方擅自装修,应及时发送整改通知,固定违约证据。
2、对承租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充分评估房屋用途风险。签约前核实房屋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是否一致,若需变更用途,提前咨询行政部门审批要求,评估可行性,避免因“无法审批”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严格履行付款义务。无论装修或经营是否顺利,均需按约支付租金,不可以“用途无法实现”“申请人未配合”为由拒绝付款,否则存在违约风险。
装修环节是房屋租赁中的关键风险点,需提前履行完整的审批与通知义务,确保施工合法合规,避免因“擅自施工”承担违约责任。在正式启动装修前,需根据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及装修规模,明确对应的行政审批要求。申请过程中需按要求提交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待所有行政部门审批文件齐全、获得明确批准意见后,方可推进后续装修工作,避免因“未批先建”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罚款,或导致后续无法正常开展经营。
合同解除后,及时、合规地返还房屋是承租方的核心义务,直接关系到后续责任划分与损失控制。无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还是因一方违约等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都应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期限,以及约定的房屋返还状态,主动与出租方对接房屋交接事宜。交接时需逐项核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结清状态,并签署书面的《房屋交接确认书》,清晰记录房屋返还时间、现存状态及费用结算结果,避免后续因交接细节模糊引发争议。
六、结语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各方均应强化契约精神,规范履约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诚信、公平的交易秩序。以法律为准绳,规范租赁行为,是防范纠纷风险的根本保障。
房屋租赁关系的稳定,有赖于出租方与承租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清晰认知与严格履行。对租赁双方而言,签约前应充分了解房屋属性、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条款”;履约过程中应加强沟通、注意留存证据;发生争议时,宜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未按约支付租金”“擅自装修”“拒不返还房屋”等行为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申请人则因“水电费举证不足”未能获得全部诉求支持。双方的教训均值得引以为鉴。唯有以法律为尺度,规范自身行为,方能有效预防纠纷,推动租赁关系健康持续发展。
Yu Linbin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金融类、经济类犯罪辩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