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More Articles Essays 股东抽逃出资后,为维持公司经营而后续投入的资金能否视为补足 股东抽逃出资后,为维持公司经营而后续投入的资金能否视为补足 2025-06-13 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法, 公司法律师, 拆迁补偿, 股东 Chen Chen 股东抽逃出资后,为维持公司经营而后续投入的资金能否视为补足,需结合法律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审查标准、实务操作及风险防范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司法审查标准 1.形式要件:资金性质与财务处理的明确性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及最高院裁判规则,法院首先审查资金用途的明示性和财务记账的合规性: (1)转账备注:股东投入资金时需在转账凭证中明确标注“补足出资”“投资款”等字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往来款。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7206号案中,股东虽标注“投资款”,但因公司财务记账为“其他应付款”,仍未被认可为补足出资。 (2)财务科目:资金需在公司账簿中列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等权益性科目,若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负债类科目,则可能被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2020)沪02民再80号案中,股东将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法院认定其仅为债权,无法抵销出资义务。 2.实质要件:资金用途与稳定性 (1)资金实际用途:后续投入需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未再转出。若资金短期内回流至股东账户或关联方,可能被认定为“过桥资金”或虚假补足。例如,(2020)鲁民终2000号案中,股东将拆迁补偿款转入公司但未用于经营,法院认定不构成补足出资。 (2)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需严格区分。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2996号案中明确,即使股东后续投入远高于注册资本,但若未通过增资程序转化为资本,仍不能视为补足。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裁判倾向 1.补足出资的认定门槛较高 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提供充分证据链,包括转账记录、验资报告(非强制但具证明力)、股东会决议及财务账册等。例如,(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号案中,股东补足资金后虽未验资,但财务账册明确记载为“补入资本款”,法院认可其效力;而(2021)沪03民初63号案中,股东因设备购买时间早于投入时间,被认定资金未用于补足出资。 2.后续投入与抽逃出资的抵销禁止 (1)债权与出资义务不可抵销: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如借款)与补足出资义务属不同法律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抵销。例如,(2018)鄂民终909号案中,股东主张以公司建设投入抵销抽逃出资,法院以缺乏股东会决议及通知程序为由驳回。 (2)程序合法性要求:即使股东后续投入真实,若未通过增资或减资程序转化为资本,仍无法补足。例如,(2020)川民终401号案中,股东未修改章程或办理工商变更,法院认定后续投入仅为经营资金。 三、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资金性质与财务处理 (1)股东投入时应在转账凭证备注“补足出资”等字样,并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将款项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2)建议通过验资程序(虽非强制)增强证明力,例如在(2020)沪0113民初2373号案中,法院指出“验资程序可辅助认定补足行为”。 2.完善内部决策与外部公示 (1)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后续投入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 (2)避免将资金直接用于代偿公司债务。例如,(2021)鲁民终2360号案中,股东代付运输款被认定为经营行为,与补足出资无关。 3.留存完整证据链 保存银行流水、财务记账凭证、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确保资金流向与用途可追溯。例如,(2022)闽02民终134号案中,股东因仅提供转入记录而未调取全部流水,被认定证据不足。 四、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1.未完成补足的后果 股东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高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例如,(2019)苏民申510号案中,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出资金,法院判决其与协助方连带返还。 2.刑事风险 若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便事后补足,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 股东后续投入资金能否视为补足出资,核心在于形式合规性与实质真实性的双重满足。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严格审查资金用途、财务处理及程序合法性,避免侵蚀注册资本制度。建议股东在投入时遵循“明示用途+规范记账+程序完备”的原则,以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Chen Chen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