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More Articles Essays 结合案例分析,业主与总包就专业分包工程审计出的工程量能否适用于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 结合案例分析,业主与总包就专业分包工程审计出的工程量能否适用于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 2025-05-16 企业法律顾问, 再审, 合同法, 合同纠纷, 民法典 Chen Chen 一、法律适用原则 1.合同相对性例外情形 原则上,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应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但在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下,若实际施工人是唯一施工人且工程已通过分包人移交总包,法院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以总包与业主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认定依据。 理由:总包与业主的工程量确认直接来源于实际施工人的施工成果,且无其他主体参与施工,此时工程量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 2.审计结果的效力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业主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审计程序合法,则审计结果对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均有约束力。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仅表述为“以业主审计为准”但未明确指向行政审计,则审计结果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工程移交记录、验收文件等)认定工程量。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1.唯一实际施工人情形 当实际施工人独立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总包时,总包与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可直接视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案中明确,分包人与总包确认的工程量可直接用于认定实际施工人工程量,因其施工范围与总包接收范围完全一致。 2.审计拖延或未完成时的处理 若业主审计久拖不决或存在不合理拖延,实际施工人可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无需等待审计结果。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59条,发包人故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3.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特殊规则 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导致合同无效时,若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此时,总包与业主的审计结果可作为工程量认定的重要参考,但需结合施工资料、移交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1.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确认方式(如“以总包与业主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若实际施工人为避免审计风险,可在合同中增设“审计期限条款”,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计,否则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2.证据保留与程序应对 实际施工人需保留工程移交单、验收报告、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其施工范围与总包接收范围的一致性。 若业主审计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公,可通过异议程序或诉讼要求重新审计或鉴定。 3.违法分包的后果 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可能因未履行管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四、典型案例总结 1.支持适用审计结果的案例 案例1:实际施工人完成全部工程并移交总包,法院以总包与业主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2:南京法院判例指出,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需基于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审计结果,因审计材料由实际施工人提供。 2.突破审计限制的案例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明确“以业主审计为准”需明确指向行政审计,否则不能推定适用,支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 五、结论 业主与总包的审计结果能否适用于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需分情况处理: 1.唯一实际施工人+工程移交:可直接适用总包与业主确认的工程量。 2.合同明确约定审计条款:审计结果具有约束力,但需程序合法。 3.审计拖延或合同无效:可通过司法鉴定或证据规则认定工程量。实际施工人应结合合同条款、施工证据及司法救济途径,综合维护自身权益。 Chen Chen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