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断信托财产合法性时,采用分层审查框架:
1.权属真实性
通过登记证明(房产、股权)、占有事实(动产)确认权属。
例:牧民拾得陨石设立信托案中,法院认定陨石属国家所有,信托无效。
2.来源合法性
审查完税凭证、交易合同、收入流水,排除非法所得。
3.处分权完整性
核查抵押登记、查封状态、共有人同意文件。
结论:合法性是信托有效性的生命线
信托财产合法性要求贯穿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处分自由三大维度:
1.非法财产:来源违法直接导致信托绝对无效,且混同资产将牵连合法部分;
2.权属瑕疵:共有财产未分割或未获同意,信托因不确定而无效;
3.权利负担:抵押、查封或合同限制导致处分权残缺,信托无法设立或丧失独立性。
实务建议:设立前需完成三项核心动作:
1.财产溯源:委托律师核查资金来源合法性,留存完税证明、交易凭证;
2.权属清理:共有财产分割或取得共有人《同意函》,解除抵押等权利负担;
3.目的审查:避免以诉讼、洗钱或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否则面临撤销风险。
正如路某信托执行案所警示:“信托的坚固堡垒,首先筑基于财产的纯洁地基”。合法性瑕疵将使信托丧失风险隔离功能,沦为法律追缴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