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通常是指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为了自我保护,或为了有意欺诈或毁约,而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里的条款中加列一些卖方无法达到或是难以达到的要求和条件,同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如今信用证软条款已成为出口方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本段简述如何甄别区分信用证软条款与买方的正当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2.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4.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每单一致。
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有时即使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会被认定为信用证软条款。在实践层面,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
在法律层面,最高法曾经公布的一则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这既需要国际贸易从业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加强业务知识面,更需要及时咨询擅长处理信用证法律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国际贸易领域风险众多,有了律师的保驾护航,相关企业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