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已办婚礼但未领证,分手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一、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2021年2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8月二人举办订婚宴,2023年6月3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双方因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产生矛盾,女方回娘家居住,双方就住房问题协商未果,于2023年8月底分手,后因财物返还问题协商不一致,矛盾升级并报警,协商仍无结果后,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主张返还约18万余元的婚礼支出,经本所律师有效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判令返还钻石戒指一枚,价值29,328元,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案件焦点

 1.婚约解除的过错归属与共同生活时长认定

 原告主张双方仅共同生活1个月,未登记结婚的过错在被告;被告认为共同生活超2个月,未登记系双方协商暂缓,过错并非单方,而是原告未兑现购房承诺、婚后与男方父母同住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系多方原因导致。

 2.足金饰品、钻石戒指的性质认定

 原告认为该部分财物系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购置,属于彩礼性财物;被告主张购置时间远早于婚礼,系恋爱期间的赠与礼物,且足金饰品包含为男方定制的戒指,并非彩礼。

 3.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属于婚约财产范畴

 原告要求返还的婚礼筹备费、婚礼礼金、工资、嫁妆购置款等其他款项,是否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中应予返还的范畴,双方存在根本性分歧:原告认为均系为履行婚约的支出,被告应返还;被告则主张该类费用均为共同消费、长辈赠与或无证据佐证,与婚约财产无关。

 4.礼金、工资转账的性质与用途认定

 针对原告方的43400元礼金,被告对13400元转账的礼金性质不予认可,认为3万元系原告母亲的赠与;针对17600元工资,被告主张部分系生日赠与、部分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并非原告所述的“交由被告保管”,不应返还。

 5.彩礼的返还范围与返还方式认定

 若案涉足金饰品、钻石戒指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的具体范围及返还方式,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争议。

三、法院审理经过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被告购置彩礼性财物支出的费用68,95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筹备婚礼支出的费用28,700元;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礼礼金43,400元;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资17,600元;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履行婚约支出的其他款项24,540元。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7月起,原告基于缔结婚姻目的,为被告购置彩礼性质物品共支出68,950元,分别是:足金饰品4件(含项链、手链、手镯及戒指)39,622元、钻石戒指1枚29,328元;支出婚礼筹备费用28,700元,分别是:婚纱摄影3,500元、婚庆四大金刚(含司仪、摄影师、摄像师、化妆师)22,800元、婚纱礼服租借2,400元。2023年6月3日,原、被告举办婚礼,期间被告共收取原告方面的礼金43,400元,分别是:2023年6月8日,原告将收到的原告同学礼金13,400元转账给被告保管;同月11日,原告母亲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礼金3万元。婚礼完成后,原告将自己的工资17,600元转账给被告保管,分别是:2023年6月29日转账3,800元;同年7月3日转账3,800元;同年7月20日转账1万元。原告额外支出下列待返还费用:2023年6月2日支付被告的嫁妆购置款1,040元;婚礼当日支出的宾客红包6,300元;改口费差额14,000元;2022~2023年压岁钱差额3,200元;共计24,540元。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3日,被告提出解除婚约,未获原告同意。同年8月,被告再次要求解除婚约。后原、被告及双方父母就财物返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同年9月4日,被告报警,公安机关介入了解情况,被告表示愿意向原告退还三金、钻戒及原告工资等款项,但未实际履行。

 此外:1.婚礼后被告催促原告买房,嫌弃原告经济能力,故双方未登记结婚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2.诉请金额仅仅是被告分摊的部分,婚宴酒席餐饮和酒水跟原告主张的费用无关;3.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长只有一个月;4.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答应返还一半费用,但同时提出被告家人吃了拉肚子,要求原告承担损失,以阻却返还。原告认为,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购置彩礼性质财物的费用、婚礼相关费用,以及被告收取的礼金和工资,故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提出的抗辩

 1.关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及感情破裂原因

 双方于2023年6月3日举办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23年8月,超过2个月。双方协商一致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非被告不愿配合。婚礼筹备期间,被告及其父母未向原告索要传统彩礼,还支付18万元用于婚礼各项开支。原告曾向被告承诺购置新房,婚后与父母分开居住,但未兑现,因此产生矛盾,与男方父母观念冲突频生摩擦,男方承认女方遭受委屈,双方最终感情破裂系多方原因所致,经协商一致决定分开。

 2.原告各项诉请与事实不符,且不合理

 关于彩礼性财物支出68,950元。双方婚礼的举办时间为2023年6月3日,足金饰品的购置时间为2022年7月七夕节前,钻戒的购置时间为2023年1月元旦节期间,均远早于婚礼日期,均系基于恋爱关系赠送的礼物,而非彩礼。且足金饰品中包含了专为男方定制的足金戒指。

 关于筹备婚礼费用28,70元。该费用均为双方共同消费,已实际消耗完毕,与彩礼存在本质区别。

 关于婚礼礼金43,400元。其中13,400元转账发生于2023年6月8日,未备注转账性质,原告主张系其同学赠与的礼金,被告不予认可。即使确为婚礼礼金,亦系赠与双方的新婚贺礼,并非彩礼性支出,且已用于婚宴酒席、日常支出等开销,并非由被告单独占有和使用。3万元系原告母亲在婚礼后转账,表示“美女,给这三万你收了”,属于赠与行为,是长辈对新婚子女的“安家赠礼”,具有帮扶属性,并非婚约财产范围。且该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

 关于原告工资17,600元。2023年6月29日及7月3日两笔3,800元的转账未备注转账性质,且7月3日为被告生日,系原告自愿赠与的生日礼物,原告主张“保管”缺乏依据。2023年7月20日的1万元转账虽备注了“给我大宝贝存着”,但发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系原告自愿交付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后续生活过程中被告实际承担了共同开销,并非被告私自占有,也非婚约财产。如支持返还应扣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所支出的金额。

 关于履行婚约支出的其他款项24,540元。原告无证据,被告亦不清楚,不予认可。

 (四)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2023年6月3日举办婚礼,但被告方曾于2022年8月20日举办订婚宴,故从本地习俗和时间上可以认定原告于2022年7月购置的足金首饰(应扣除1枚戒指)和2023年1月购置的钻石戒指均属彩礼范围。鉴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一个多月,本院综合考虑彩礼价值及实际使用、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本地习俗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钻石戒指。

 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均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无关,不能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钟清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程18K钻石戒指1枚,逾期则按29,328元赔偿;

 2.驳回原告张程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及诉讼策略

 (一)彩礼的认定

 1.彩礼的性质: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其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

 2.彩礼的范围:彩礼一般包括彩礼金、金银首饰等,但不包括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二)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彩礼返还的具体考量因素

 1.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彩礼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返还的数额可能会酌减。

 2.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用于购置嫁妆等,会影响彩礼返还的数额。

 3.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一方对解除婚约存在明显过错,彩礼返还的数额可能会酌减。

 4.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过高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5.当地风俗习惯:彩礼返还的数额和比例会结合当地风俗习惯进行考量。

 6.嫁妆情况:可同样要求原告返还为举办婚礼女方购置的相关物品。

五、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足金饰品、钻戒被认定为彩礼,其余款项均排除在彩礼范围外

 彩礼的认定,是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的婚礼举办时间为2023年6月3日,但被告方早在2022年8月20日便举办了订婚宴,按照本地的婚姻习俗,订婚环节往往是婚约确立的重要标志,而彩礼的给付通常与婚约缔结、婚姻筹备直接相关。原告于2022年7月购置足金首饰、2023年1月购置钻石戒指,上述时间均处于双方婚约筹备阶段,给付财物的目的明显是为了缔结婚姻,符合彩礼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彩礼范围。同时,因足金首饰中包含2枚戒指,其中1枚系为男方定制,故在认定彩礼时应扣除该枚男方戒指。

 而对于原告主张的婚礼筹备费28700元,法院认为,该费用系双方为举办婚礼产生的共同消费,如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礼服租借等,均已实际消耗,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与彩礼具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彩礼范围。

 针对婚礼礼金43400元,其中13400元原告主张为同学礼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性质,即便该款项确为礼金,也系亲友对新婚双方的共同赠与,并非原告单方给付被告的彩礼;原告母亲转账的3万元,发生在婚礼后,转账时的表述具有长辈对新婚子女的赠与性质,属于“安家赠礼”,具有帮扶属性,并非婚约财产范畴,且该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故该两笔礼金均排除在彩礼范围外。

 原告主张的17600元工资,其中两笔3800元未备注转账性质,无法证明系交由被告保管,且7月3日的3800元恰逢被告生日,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并非赠与;7月20日的1万元虽备注“存着”,但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系原告自愿交付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被告实际承担了相应的共同开销,并非私自占有,故该款项不属于彩礼。至于原告主张的24540元其他款项,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该款项的主张不予采信,自然也不存在彩礼认定的问题。

 焦点二:结合共同生活情况,法院酌情判令返还钻石戒指

 在认定足金饰品和钻戒为彩礼后,本案面临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共同生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因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产生矛盾,后因住房问题协商未果导致婚约解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婚约解除的过错完全归责于一方,双方均对婚约的解除存在一定原因。关于共同生活时长,原告主张仅一个月,被告辩称超2个月,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

 综合考虑彩礼的价值、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婚约解除的原因、本地的婚姻习俗等多重因素,法院作出了酌情处理的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8K钻石戒指1枚,若被告逾期未返还,则按原告实际购置价格29328元进行赔偿。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余各项诉讼请求,因均与婚约财产纠纷无关,法院均予以驳回。

六、案件启示

 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尊重习俗、结合事实、公平合理”的裁判逻辑,也为婚恋双方处理婚约财产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从本案可以看出,彩礼的认定并非简单以财物给付的事实为依据,核心在于给付财物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同时需结合当地的婚姻习俗、给付的时间节点、财物的性质和价值等综合判断。恋爱期间,一方为增进感情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节日礼品,因给付目的是维系恋爱关系,并非缔结婚姻,故不属于彩礼;而在婚约确立、婚姻筹备阶段,一方为了结婚而给付的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的钱款等,结合本地习俗,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

 此外,彩礼的给付对象通常是对方或对方家庭,而亲友对双方的共同赠与、长辈对新婚子女的赠与,因给付主体和受赠主体的特殊性,也会与彩礼相区分。本案中原告母亲转账的3万元被认定为赠与而非彩礼,正是基于此。

 司法实践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法院并不会一概判决全额返还,而是会结合多重因素综合裁量,这也是本案中法院仅判令返还钻戒的重要原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长、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是否已消耗、婚约解除的过错责任,若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如出轨、悔婚等,可能会影响返还比例、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本地的婚姻习俗等。

 同时,对于彩礼的返还方式,法院也会结合财物的性质作出判断,对于首饰、珠宝等实物,若具备返还条件,通常会判令返还实物;若实物已毁损、灭失或无法返还,则判令折价赔偿;对于现金类彩礼,会根据裁量比例判令返还相应金额。

 这起案件也给婚恋中的双方提了个醒,在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时,应保持理性,注重证据留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一是明确财物性质,留存给付凭证。对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应注意留存相关凭证,如购物发票、转账记录、收据等,转账时可备注“彩礼”“结婚礼金”等字样,明确款项性质;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权属争议。

 二是谨慎处理共同开支,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消费。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会产生诸多共同开支,对于各自支付的费用,应注意留存票据,明确费用的承担主体和用途;对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开支,也应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消费,避免将个人财产与共同生活开支混同。

 三是婚约解除后,理性协商财产返还。婚约解除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彩礼及相关财产返还问题,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矛盾激化;若协商未果,可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四是诉讼中积极举证,配合法院审理。若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如彩礼的给付事实、共同生活的时长、婚约解除的原因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的24540元其他款项因无证据佐证未被支持,便是典型的例子。

 彩礼习俗承载着人们对美好婚姻的期许,但在婚恋关系发生变故时,彩礼的返还问题却容易引发矛盾。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始终秉持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既尊重民间的婚姻习俗,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的核心是感情的契合,而非财物的堆砌,唯有以感情为基础,理性处理财产问题,才能让婚恋关系走得更稳;而当婚约无奈解除时,也应友好协商,让关系体面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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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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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娜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诉讼与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庭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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