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能否抵销其对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义务

一、问题的法律基础与争议焦点

 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及破产法的交叉适用,核心争议在于: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可以与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互抵销。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支持抵销:认为债权与出资义务同属金钱债务,符合《民法典》抵销规则,且债权出资是法定形式之一。

 2、反对抵销:强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资本维持原则及债权人利益保护,认为抵销可能导致股东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7条:明确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直接规定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2、《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程序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3、《民法典》第568条:抵销需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一)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禁止抵销

 当公司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将被禁止,因其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案例1: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江苏无锡中院,2024)

 案情:余某向某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公司将其计入应付账款。后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余某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裁判:法院认为,余某转账未注明“投资款”,公司账册亦未记载为出资,该款项仅为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股东债权不得抵销出资义务。

 意义:明确出资义务的法定性,禁止通过债权抵销规避出资责任。

 案例2:北京某建材公司诉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一中院,2021)

 案情:马某主张其对公司103.25万元的债权可抵销出资义务,但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未备案,且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判:法院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时允许抵销将导致股东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驳回抵销请求。

 (二)公司正常经营时:有条件允许抵销

 若公司具有充足清偿能力,且符合法定程序,股东债权可抵销出资义务。

 案例3:某科技公司债权转出资案(北京一中院,2023)

 案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债权转为出资,并完成章程备案及工商登记。

 裁判:法院认可抵销效力,认为程序合法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关键条件:

 1、公司具有充足清偿能力:需通过审计或财务证明公司资产足以覆盖债务。

 2、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明确将债权列为出资方式,并确认实缴出资。

 3、完成法定登记:修改后的章程需向工商部门备案,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股东债权抵销的法律风险与实务难点

 (一)法律风险

 1、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公司资不抵债,抵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偏颇性清偿,导致股东优先受偿。

 2、程序瑕疵导致无效: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未修改章程或未备案登记,抵销行为无效。

 3、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证明债权真实、合法,且符合抵销条件,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实务难点

 1、债权真实性认定:需提供转账凭证、合同、验资报告等证明债权来源及用途。

 2、出资方式变更的合法性:债权转为出资需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要求。

 3、时间节点的审查:若抵销决议在公司涉诉或资不抵债后作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债务。

 典型案例对比:

 有效抵销:某科技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将债权转为出资,法院认可其效力。

 无效抵销:某材料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前试图以债权抵销出资,被法院禁止。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控

 (一)对股东的建议

 1、规范出资方式:

 优先选择货币出资,并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用途。

 若以债权出资,需签订书面协议、评估作价,并完成验资程序。

 2、完善决策程序:

 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明确债权出资方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缴出资信息。

 3、避免程序瑕疵:

 确保债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等文件真实、完整。

 若公司资信状况恶化,避免强行抵销出资义务。

 (二)对债权人的建议

 1、审查股东出资真实性: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实缴情况。

 要求股东提供出资凭证及验资报告。

 2、主张权利救济:

 若发现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诉。

 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对公司的建议

 1、严格财务制度:

 区分股东借款与出资款,避免账目混同。

 对股东债权转为出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2、完善治理结构:

 股东会决议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避免程序违法。

 及时公示出资变更信息,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五、典型案例的延伸启示

 (一)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出资义务。即使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需补足出资。

 案例4:某制造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股东主张其对公司500万元债权抵销出资义务,但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个月。

 裁判:法院认定抵销行为无效,股东需全额补足出资。

 (二)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张某诉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北京二中院,2024)

 案情:股东阎某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后,公司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法院认为,受让人明知原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结论

 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在公司资信良好时可能合法有效,但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将被严格禁止。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程序合法性: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完成登记。

 2、实质公平性: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风险防控:股东需规范出资流程,债权人需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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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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