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能否抵销其对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义务
- 2026-04-22
- 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法, 民法典
- 作者:陈晨
一、问题的法律基础与争议焦点
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及破产法的交叉适用,核心争议在于: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可以与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互抵销。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支持抵销:认为债权与出资义务同属金钱债务,符合《民法典》抵销规则,且债权出资是法定形式之一。
2、反对抵销:强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资本维持原则及债权人利益保护,认为抵销可能导致股东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7条:明确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直接规定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2、《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程序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3、《民法典》第568条:抵销需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一)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禁止抵销
当公司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将被禁止,因其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案例1: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江苏无锡中院,2024)
案情:余某向某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公司将其计入应付账款。后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余某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裁判:法院认为,余某转账未注明“投资款”,公司账册亦未记载为出资,该款项仅为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股东债权不得抵销出资义务。
意义:明确出资义务的法定性,禁止通过债权抵销规避出资责任。
案例2:北京某建材公司诉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一中院,2021)
案情:马某主张其对公司103.25万元的债权可抵销出资义务,但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未备案,且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判:法院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时允许抵销将导致股东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驳回抵销请求。
(二)公司正常经营时:有条件允许抵销
若公司具有充足清偿能力,且符合法定程序,股东债权可抵销出资义务。
案例3:某科技公司债权转出资案(北京一中院,2023)
案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债权转为出资,并完成章程备案及工商登记。
裁判:法院认可抵销效力,认为程序合法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关键条件:
1、公司具有充足清偿能力:需通过审计或财务证明公司资产足以覆盖债务。
2、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明确将债权列为出资方式,并确认实缴出资。
3、完成法定登记:修改后的章程需向工商部门备案,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股东债权抵销的法律风险与实务难点
(一)法律风险
1、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公司资不抵债,抵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偏颇性清偿,导致股东优先受偿。
2、程序瑕疵导致无效: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未修改章程或未备案登记,抵销行为无效。
3、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证明债权真实、合法,且符合抵销条件,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实务难点
1、债权真实性认定:需提供转账凭证、合同、验资报告等证明债权来源及用途。
2、出资方式变更的合法性:债权转为出资需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要求。
3、时间节点的审查:若抵销决议在公司涉诉或资不抵债后作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债务。
典型案例对比:
有效抵销:某科技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将债权转为出资,法院认可其效力。
无效抵销:某材料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前试图以债权抵销出资,被法院禁止。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控
(一)对股东的建议
1、规范出资方式:
优先选择货币出资,并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用途。
若以债权出资,需签订书面协议、评估作价,并完成验资程序。
2、完善决策程序:
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明确债权出资方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缴出资信息。
3、避免程序瑕疵:
确保债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等文件真实、完整。
若公司资信状况恶化,避免强行抵销出资义务。
(二)对债权人的建议
1、审查股东出资真实性: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实缴情况。
要求股东提供出资凭证及验资报告。
2、主张权利救济:
若发现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诉。
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对公司的建议
1、严格财务制度:
区分股东借款与出资款,避免账目混同。
对股东债权转为出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2、完善治理结构:
股东会决议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避免程序违法。
及时公示出资变更信息,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五、典型案例的延伸启示
(一)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出资义务。即使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需补足出资。
案例4:某制造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股东主张其对公司500万元债权抵销出资义务,但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个月。
裁判:法院认定抵销行为无效,股东需全额补足出资。
(二)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张某诉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北京二中院,2024)
案情:股东阎某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后,公司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法院认为,受让人明知原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结论
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在公司资信良好时可能合法有效,但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将被严格禁止。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程序合法性: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完成登记。
2、实质公平性: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风险防控:股东需规范出资流程,债权人需及时主张权利。
陈晨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