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债权人主张的案例
最高法(2023)案例:债务人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即视为履行开票义务,次债务人不得以发票未实际交付为由拒付工程款本金。
河南高院(2023)案:即便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债务人已履行主给付义务(供货或施工),次债务人应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支持次债务人抗辩的案例
(2020)藏知民终4号案:合同明确约定“首播后付款+开具发票”,法院认定未开票时付款条件未成就,次债务人可暂缓付款。
利息起算点的限制:未开票可能导致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延后,如某案例中利息从实际开票次日计算,债权人因此损失近3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