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要件:以次充好的具体表现
(1)等级差异:产品实际质量低于合同约定或明示的等级(如工业品中的优等品、合格品分类)。
(2)功能差异:低规格产品虽符合国标,但无法满足采购方特定用途(如建材强度不足导致安全隐患)。
(3)标识与实物不符:产品包装、说明书标注的参数与实际不符(如标注“食品级材料”但实际使用工业级材料)。
2.结果要件: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
即使采购方未主张责任,只要销售行为可能误导其他消费者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市监局即可介入。例如:
(1)低规格产品流入市场后,其他采购方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购买;
(2)行业中出现大量“降标竞争”,挤压合规企业生存空间。
3.主观要件:故意或重大过失
销售方明知或应知产品规格低于约定,仍通过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方式促成交易,即构成行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