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是一种合法的减轻增值税的交易方式。一般情形下,交易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股权价款的计算基础,以公司负债抵消资产的增值降低税基,减轻税赋,甚至可以实现零税收。
2、股权转让可以改变公司资产的控制权,但公司仍是资产所有权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购买资产”的观点,是一种基于股东与公司混同的错误认识。“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资产转让”,税务机关可以按资产的增值直接计征税收。对公司资产作出提示性的特别约定,不具备对公司资产未披露的价值减损有担保效力。股权转让的成立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部分股权转让时,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国资或外资的股权转让应通过相关的审批。
3、股权的交付以登记为准。公司印鉴、财务账册、重要经营文件等交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移交。除了对公司权力移交的内容有明确约定外,从权力移交到登记完成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约定承担方式。
4、公司章程的变更与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是股东行使意定与法定的治理性权力与享受经济性权利的主要依据。同意转让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组成与法定代表人任命决定、印鉴与重要经营文件的保管事务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5、交易价格。为了简化交易,实务中常见用于股权登记的转让协议上的价格按注册资本计算,与实际履行的协议的价格不同,同一交易、不同价格的两份协议称之为阴阳合同。如果被“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否定效力,就会有法律风险。一些实际履行的协议约定“为办理工商登记的转让协议仅为登记所用,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等内容,也不能避免法律风险。
6、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股权登记、权力移交、未披露的债务承担与资产价值减损等系列问题,应与价款支付建立关联,形成有效的合同履行抗辩。如果受让方是两人以上的,可以让受让方对价款支付互负连带责任,以避免交易陷入僵局。
7、告知、披露(如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时,原股东会的同意转让的决议)、通知(解除、履行、抗辩等以及通知的方式约定)、协助义务、生效条件(签字盖章生效、定金生效、审批生效等)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内容。
8、争议的诉讼管辖。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专门管辖案件,可以在原、被告或公司所在地选择管辖法院。如果采用仲裁管辖的,应按方便的原则选择仲裁庭。在涉外股权转让时,考虑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与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