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部文章 剑桥文章 结合案例,谈谈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主张能否对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 结合案例,谈谈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主张能否对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 2025-05-16 买卖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 债权, 合同法, 民法典 陈晨 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债权人能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以下结合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分析: 一、合同条款效力及司法认定要点 1.开票义务的性质区分 法院通常将开具发票视为合同附随义务,而付款属于主合同义务,两者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若合同未明确将开票作为付款前提,次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付款义务。 例如:在最高法(2020)京0108民初48812号案中,法院认为付款是主合同义务,未开票不影响次债务人支付货款本金,仅影响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2.明确约定“先票后款”的例外情形 若合同明确约定开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如“未开票有权拒付”),部分法院可能支持次债务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例如,(2021)陕10民终271号案中,法院认定“开票是付款条件之一”,次债务人可暂缓付款。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规则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需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怠于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权益。 关键点:若次债务人以“未开票”抗辩,需证明该抗辩属于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且符合合同约定。 2.次债务人抗辩的延伸性 合同抗辩的延伸:根据《民法典》第535条,次债务人可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若合同明确“先票后款”,次债务人可援引该条款拒绝付款。 实际履行情况的审查:若双方在履行中已变更付款条件(如实际多次未开票即付款),法院可能认定原条款不再约束,次债务人抗辩不成立。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倾向 1.支持债权人主张的案例 最高法(2023)案例:债务人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即视为履行开票义务,次债务人不得以发票未实际交付为由拒付工程款本金。 河南高院(2023)案:即便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债务人已履行主给付义务(供货或施工),次债务人应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支持次债务人抗辩的案例 (2020)藏知民终4号案:合同明确约定“首播后付款+开具发票”,法院认定未开票时付款条件未成就,次债务人可暂缓付款。 利息起算点的限制:未开票可能导致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延后,如某案例中利息从实际开票次日计算,债权人因此损失近3年利息。 四、实务建议 1.债权人角度 举证重点: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无争议,次债务人抗辩不符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突破“先票后款”:主张开票是附随义务,或通过交易习惯证明双方已变更付款顺序。 2.次债务人角度 抗辩依据: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未实际变更,需举证未开票金额具体、已催告开票。 利息抗辩:若债权人未及时开票,可主张逾期利息从实际开票日起算。 五、结论 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合同仅笼统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而未明确不开票可拒付,法院倾向于要求次债务人先履行付款义务,开票争议另行解决;若合同明确开票是付款前提且次债务人举证充分,其抗辩可能成立,但需以具体金额为限,且不影响主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通过代位权制度突破合同相对性,但需综合证据证明次债务人无合理抗辩事由。 陈晨 专职律师 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