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分析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合法性要求

 以下结合典型案例,系统阐释《信托法》第七条“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财产”的核心要义,分析非法所得、权属瑕疵、权利受限及禁设财产四类典型情形,揭示信托财产合法性的法律内涵与实践风险。

一、非法所得设立信托:绝对无效的根源

 案例1:赌场收益设立家族信托执行案

 1.背景:路某以非法行医所得1533万元设立家族信托,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刑事判决认定其违法所得需追缴。

 2.争议焦点:非法所得能否成为有效信托财产?

 3.法律分析:《信托法》第七条要求信托财产需为“合法所有财产”,第十一条明确“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无效”。路某资金来源于非法行医,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4.法院指出:财产混同导致整体无效。路某虽辩称部分资金来自理财收益,但资金进入账户后与非法所得混同,无法区分合法部分,导致整个信托无效。

 5.裁判结果:信托被认定为洗钱工具,财产全额追缴。

 6.启示:非法财产(如贪污、赌博、犯罪所得)因来源违法,彻底丧失成为信托财产的资格,且混同资金将导致信托整体无效。

二、权属不清的财产:信托确定性的致命缺陷

 案例2:刘某“60%夫妻共有份额”信托无效案

 1.背景:刘某与妻子约定家庭财产60%归其所有,但未实际分割。刘某以此“份额”设立信托,离婚时妻子主张权利。

 2.争议焦点:未分割的共有财产是否符合“确定性”要求?

 3.法律分析:《信托法》第七条要求信托财产“确定且特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信托财产需“从委托人财产中隔离,边界明确”,未分割份额因权属模糊不满足条件。

 夫妻共有财产中,单方处分侵害配偶共有权,信托可能被撤销(《信托法》第十二条)。

 4.裁判结果:信托因财产不确定被认定无效。

 案例3:张女士单方处置婚内房产案

 1.背景:张女士未经配偶同意,将婚内房产设立信托。配偶知情后起诉主张权利。

 2.法律风险:房产属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无效。若信托已设立,配偶可申请撤销并追偿损失。

 3.实务应对:公证处建议共有财产需配偶签署《同意函》,否则信托公司不予接受。

 4.启示:共有财产必须经分割或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信托面临无效或撤销风险,且受托人需承担审查失职责任。

三、权利受限财产:处分权残缺的信托困局

 案例4:王某抵押贷款资金设立信托被拒案

 1.背景:王某抵押房产获贷款1000万元,拟用于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审查发现资金用途限定“仅用于经营”。

 2.争议焦点:受限资金是否具备完整处分权?

 3.法律分析:《信托法》第十四条要求信托财产“可依法处分”。贷款资金受《借款合同》用途限制,擅自变更构成违约。

 权利负担障碍:设有抵押、质押的财产,需先解除限制或取得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法转移至信托。

 4.结果:信托公司拒绝受理,因财产处分权不完整。

 案例5:A信托公司账户混同导致执行案

 1.背景:A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向L公司放贷,但将贷款账户与信托专户混同管理。H公司申请保全时,法院冻结了混同账户中的固有资金。

 2.关键教训:信托财产未独立保管时,可能被认定为受托人固有财产而遭强制执行。

 3.账户隔离必要性:信托财产专户需与受托人固有账户严格分离,否则丧失独立性保护。

 4.启示:财产需解除抵押、质押或合同限制,且信托账户必须独立,否则无法有效设立或丧失风险隔离功能。

四、禁止或限制流通财产:法定排除的边界

 案例6:禁止流通文物设立信托案

 1.背景:收藏家拟将国家禁止出境文物设立信托,受托人拒绝受理。

 2.法律障碍:《信托法》第十四条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如文物、毒品、矿藏等。

 3.限制流通财产例外:黄金、烟草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信托,否则无效。

 案例7:以诉讼追债为目的的信托无效案

 1.背景:李某设立信托委托受托人追讨债务,法院认定目的违法。

 2.核心逻辑:《信托法》第十一条禁止“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诉讼权非财产性权利,不得作为信托标的,否则可能引发滥诉。

 3.启示:信托财产需兼具“财产属性”与“可转让性”,非财产性权利或禁限流通物均被法定排除。

五、司法审查的三重维度

 法院判断信托财产合法性时,采用分层审查框架:

 1.权属真实性

 通过登记证明(房产、股权)、占有事实(动产)确认权属。

 例:牧民拾得陨石设立信托案中,法院认定陨石属国家所有,信托无效。

 2.来源合法性

 审查完税凭证、交易合同、收入流水,排除非法所得。

 3.处分权完整性

 核查抵押登记、查封状态、共有人同意文件。

 结论:合法性是信托有效性的生命线

 信托财产合法性要求贯穿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处分自由三大维度:

 1.非法财产:来源违法直接导致信托绝对无效,且混同资产将牵连合法部分;

 2.权属瑕疵:共有财产未分割或未获同意,信托因不确定而无效;

 3.权利负担:抵押、查封或合同限制导致处分权残缺,信托无法设立或丧失独立性。

 实务建议:设立前需完成三项核心动作:

 1.财产溯源:委托律师核查资金来源合法性,留存完税证明、交易凭证;

 2.权属清理:共有财产分割或取得共有人《同意函》,解除抵押等权利负担;

 3.目的审查:避免以诉讼、洗钱或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否则面临撤销风险。

 正如路某信托执行案所警示:“信托的坚固堡垒,首先筑基于财产的纯洁地基”。合法性瑕疵将使信托丧失风险隔离功能,沦为法律追缴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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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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