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部文章 剑桥文章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终本)的情况下,董监高可能承担的责任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终本)的情况下,董监高可能承担的责任 2025-06-06 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法, 公司法律师, 民法典, 股东 陈晨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终本)的情况下,董监高可能承担的责任如下: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补充赔偿责任 1.股东责任: 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但未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2.董监高连带责任: (1)抽逃出资:若董监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需与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催缴失职:董事未及时核查并催缴股东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51条)。 二、其他可能的法律责任 1.违规行为导致的赔偿: 董监高若存在违规分配利润、违法减资、自我交易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需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违规关联交易可能触发《公司法》第181条的禁止性规定。 2.清算责任: 若公司进入清算阶段,董监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财产损失,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公司法》的变化(2024年7月施行) 1.五年认缴期限: 新法要求股东在成立后5年内缴足出资,过渡期内已设立公司需调整认缴期限。债权人可据此更易主张股东责任。 2.董监高责任强化: 新增董事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失职需赔偿;监事责任范围扩大,挂名免责不再适用。 四、实务建议 (1)债权人行动: 终本后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另诉股东及涉事董监高(需举证抽逃出资或催缴失职)。 (2)董监高风险防范: 避免参与抽逃出资,及时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必要时投保董责险。 综上,董监高责任核心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尤其在出资监管和公司治理中的合规性。 陈晨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