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骆某为某超市营业员。2017年,骆某以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在涉及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时,因不服仲裁裁决和一、二审判决,骆某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据法院审理查实,骆某前十二个月工资构成主要为基础工资、超时工资、其他补贴、绩效奖金等,平均为3500元/月,剔除各项社保扣除、个税之前的工资后,实际领取工资合计40843元,平均3403.59元/月。
法院一审、二审均以3403.59元作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用以计算经济补偿金。而高院再审最终判决认为,计算平均工资剔除各项扣除不当,予以纠正。据高院计算,骆某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为42300元,平均3525元/月。
2.王某为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随即提起仲裁申请,后因对补偿金金额不满又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05元,而仲裁认定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589元。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差额主要为加班工资部分。对此,法院判决认为,经济补偿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础,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得,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因此最终认定王某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589元。
(二)案件焦点
1.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应包含加班工资。
(三)律师观点
1.所谓应发工资,是指在剔除各项社保扣税、个税之前的工资;而实发工资是指扣除社保缴费、个税之后实际拿到的到手工资。对此,法律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不仅应包括社保、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还应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共同组成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
2.对于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应包含加班工资,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部分认为不应包含加班工资,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范围中并未提及加班工资。部分认为应包含加班工资,这一观点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近些年来的变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则去掉了“正常生产情况下”这一描述。在实践中,各地也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例如上海、浙江等地在计算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时剔除了加班工资,而北京、广东等地则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之内。
(四)法院观点
1.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应发工资。
2.月平均工资是否要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