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于法定继承与普通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若遗嘱中既有遗赠条款又有遗嘱继承条款,且内容不冲突,则分别执行;若冲突(如对同一财产重复处分),则需根据遗嘱文义解释或时间顺序(以最后遗嘱为准)确定优先性。
2.对受遗赠人的约束
(1)接受期限:受遗赠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赠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2)债务豁免:与遗嘱继承不同,受遗赠人原则上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除非遗嘱明确要求其以受赠财产清偿债务。
3.对继承人的影响
(1)遗产分割义务:继承人需协助执行遗赠条款,例如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2)撤销权争议:若遗嘱人生前存在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且遗嘱内容与之冲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3)否定说:遗嘱可视为对生前赠与的撤销,继承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4)肯定说:赠与合同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继承人需继续履行,但受限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对撤销权的限制(如公证赠与不可撤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继承人不得对已明确放弃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