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投资回购条款后,GP(普通合伙人)未通过诉讼主张回购权利,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回购方关联公司另行达成股权置换协议的法律风险分析

 触发投资回购条款后,GP(普通合伙人)未通过诉讼主张回购权利,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回购方关联公司另行达成股权置换协议的行为是否违法,需从法律性质、程序合规性、利益冲突及司法裁判倾向等多维度综合判断。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与监管规则,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性法律分析。 

一、合法性判断的核心法律框架

 1.回购条款效力与置换协议的关联性

 触发回购条款后,GP是否必须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取决于回购条款的性质与协议约定:

 (1)回购权的法律属性:根据《九民纪要》与司法实践,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回购条款通常有效。但若GP未行使回购请求权,直接通过股权置换实现退出,需审查置换协议是否实质替代了原回购义务。若置换协议未改变原回购条款的经济实质(如对价金额、支付方式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履行回购义务”,需符合原条款的程序要求。

 (2)置换协议的独立性:若置换协议属于独立商业安排(如优化资产结构),需满足《民法典》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排除条件,即真实交易目的不得规避法定回购义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

 2.程序合规性审查要点

 GP以合伙企业名义签署置换协议需满足三重程序要求:

 (1)合伙协议授权:合伙协议需明确允许GP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或资产置换。若合伙协议禁止关联交易或要求LP事先批准,GP未经决策程序签署协议可能构成越权行为。

 (2)LP知情权与表决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涉及合伙财产处分的重大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置换协议导致合伙企业资产结构重大变化(如股权价值差异超过20%),GP需召开LP大会表决,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3)国资监管特殊要求:若回购方关联公司涉及国有企业,需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17号文)关于禁止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交易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违法性风险的具体场景

 1.利益输送与自我交易

 GP与关联公司达成置换协议可能构成《合伙企业法》第32条禁止的“自我交易”:

 (1)估值不公允:若置换股权公允价值显著低于原回购对价(如未引入第三方评估或采用历史成本法计价),可能被认定为损害LP利益。例如,某案例中GP以非上市企业股权置换上市公司股权时未披露标的公司隐性债务,被法院判定为恶意串通。

 (2)关联方利益优先:若置换协议使关联公司获得超额收益(如以低流动性资产置换高分红股权),可能违反GP的忠实义务。湖南某案例中,GP未披露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回购方的亲属关系,导致协议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撤销。

 2.规避法定回购程序的合规风险

 (1)变相免除回购义务:若置换协议实质免除回购方的现金支付义务(如约定以非等值股权抵偿债务),可能违反《公司法》第35条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例如,某国有企业在置换协议中将回购对价从现金改为账面价值虚高的固定资产,被国资委认定构成变相抽资。

 (2)损害债权人利益:若置换导致合伙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如置出核心资产),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主张撤销权。东北电气案中,法院因股权置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撤销交易。

 3.税务与登记瑕疵

 (1)税务合规风险:非货币性资产置换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若GP未对置换股权重新评估(如沿用原始出资额计价),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2)登记程序瑕疵:非上市企业股权置换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公示。若GP未及时办理登记,可能因权利外观冲突引发权属争议。某案例中,名义股东擅自置换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后协议被判定无效。

三、司法裁判的审查标准与典型案例

 1.实质重于形式:对交易经济实质的穿透审查

 法院倾向于从商业合理性、对价公允性及当事人真实意图角度审查置换协议:

 (1)有效案例:在(2019)湘0112民初247号案中,GP在LP大会批准后,以评估价置换关联公司股权并披露债务风险,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2)无效案例:某基金在置换协议中隐瞒标的公司重大诉讼,且置换价格低于评估价30%,被判定为损害LP利益,协议无效。

 2.程序瑕疵的严格认定

 (1)未经LP表决的后果:北京某案例中,GP未经LP大会决议签署置换协议,尽管对价公允,仍因程序违法被判决赔偿LP损失。

 (2)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举证责任:GP需证明已向LP充分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风险。上海某案因GP未提供会议记录及邮件往来,被推定存在恶意。

四、合规路径与风险防范建议

 1.交易结构设计合规

 (1)分层决策机制:在合伙协议中预设置换交易的触发条件(如回购条款触发满6个月未获履行),并明确需经顾问委员会或独立LP委员会批准。

 (2)对价公允性保障: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确定置换股权价值,并在协议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交割后1年内出现财务造假可追溯补偿)。

 2.程序规范与文档管理

 (1)LP表决流程:对重大置换交易采用“双重表决”机制——先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可行性报告,再提交LP大会以2/3多数决批准。

 (2)文件留痕要求:保存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LP表决记录及风险提示函,防范后续争议中的举证不能风险。

 3.特殊风险的针对性应对

 (1)国资交易限制:涉及国有关联公司时,优先选择非公开协议转让并提前取得国资监管部门书面批复,避免适用17号文禁止性规定。

 (2)跨境置换合规:若关联公司为境外主体,需完成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外汇登记,并在协议中约定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如香港仲裁)。

五、结论

 GP通过股权置换替代回购义务的合法性边界,本质在于是否遵循“LP利益优先”原则及法定程序。在现行司法框架下,未履行披露义务、程序瑕疵或对价显失公平的置换协议极可能被认定违法。建议GP在交易前进行三重合规审查:①合伙协议授权范围;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③置换对价公允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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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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