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围绕双方互骂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及责任承担范围展开讨论。律师介入后,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到诉讼策略制定,对案件走向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打破原告“单方受害”叙事
在证据层面,律师通过主动调取关键证据和精准适用法律原则,扭转了案件的证据局面。首先,通过调取完整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鲜明对比。经比对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选择性删减、断章取义的情况,刻意隐瞒了自身使用“畜类”“吸毒”“母猪”等侮辱性词汇,甚至公开威胁“不惜付诸暴力”等关键内容。完整的聊天记录清晰呈现出双方持续互相攻击的事实,打破了原告营造的“单方受害”假象。
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向法庭充分阐述原告的恶意挑衅是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这一认定直接导致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诉求被全部驳回,成功削弱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二)解构名誉侵权核心要件
律师深入剖析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从法律层面瓦解原告诉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侵权的成立需以“社会评价实质性降低”为前提,抓住原告举证的漏洞,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社会评价受损的有效证据,如业主证言、社区负面评价等。相反,律师主动收集并提交民警证言,直接证实原告散布的言论属于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信息。通过居委会公开澄清的处置措施,侧面反映原告谣言已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导致众多业主对被告产生误解,充分证明该谣言已对被告的社会评价及精神状态造成实质性损害,证实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亦属于受害方。
此外,律师还将双方的互骂行为定性为“长期情绪宣泄”,并结合被告初始言论的公益性,如质疑业委会选举流程等,进一步向法庭阐释被告言论的正当性。这一法律定性在二审法院判决书中亦得到认可,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双方行为“目的均为泄愤”,从根本上否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为被告胜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降低当事人责任
在降低被告责任方面,律师采取了反诉威慑和情节说明等策略,成功实现了案件结果的逆转。律师在代理意见中详细列举原告的侵权言论,如“野猫叫”“犯罪”等,并明确声明“保留反诉权利”。这一举措给原告施加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压力,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赔偿请求,包括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同时,律师还通过提交被告曾“劝诫原告维护小区和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庭强调被告过激言论是“多次被挑衅后的应激反应”,不存在主观恶意。法院虽然对被告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提出批评,但认可了律师关于被告无主观恶意的观点,使被告避免了经济处罚或二次道歉,实现了从首次败诉需道歉及支付律师费,到本次全面胜诉,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的重大转变。
(四)律师费主张的精准抗辩
面对原告 5000 元的律师费诉求,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从两个关键角度进行抗辩。其一,指出原告恶意删减证据导致诉讼范围扩大,其主张的部分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其二,强调前诉已支持2000元律师费,而本次诉讼并无新的侵权事实。最终得到法院认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求,进一步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司法逻辑上,名誉侵权认定以“社会评价实质性降低”为关键要件,结合多因素综合判定,互骂常被视为“情绪冲突”;责任承担时若双方均有不当行为,法院倾向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认定“过错相抵”,对于律师费等合理开支,需满足“合理且必要”,原告若有证据瑕疵或重复诉讼则难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