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要件:资金性质与财务处理的明确性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及最高院裁判规则,法院首先审查资金用途的明示性和财务记账的合规性:
(1)转账备注:股东投入资金时需在转账凭证中明确标注“补足出资”“投资款”等字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往来款。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7206号案中,股东虽标注“投资款”,但因公司财务记账为“其他应付款”,仍未被认可为补足出资。
(2)财务科目:资金需在公司账簿中列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等权益性科目,若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负债类科目,则可能被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2020)沪02民再80号案中,股东将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法院认定其仅为债权,无法抵销出资义务。
2.实质要件:资金用途与稳定性
(1)资金实际用途:后续投入需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未再转出。若资金短期内回流至股东账户或关联方,可能被认定为“过桥资金”或虚假补足。例如,(2020)鲁民终2000号案中,股东将拆迁补偿款转入公司但未用于经营,法院认定不构成补足出资。
(2)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需严格区分。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2996号案中明确,即使股东后续投入远高于注册资本,但若未通过增资程序转化为资本,仍不能视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