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曹某登记设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曹某又登记设立某金融服务公司,该两公司经营范围均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此后,曹某以该两家公司名义,在上海浦东、黄浦及徐汇区等地设立分部及门店,组建销售团队,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客户相互介绍、组织旅游等方式招揽各类投资人,并通过产品路演活动向投资人介绍公司的债权转让、基金收益权转让、某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等理财产品,并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各类《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债转股协议》等协议,向投资人承诺年化收益8%-17%的保本付息回报。上述基金及协议到期后,曹某及其控制公司并未能按约兑付本金及相应利息。
另根据法院查明情况,上述两家公司共计向逾百名投资人吸收钱款共计数亿元,另根据报案人登记表中信息载明,该逾百名投资人中还包含几十位已退休的老年人投资者。
关于上述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结合该案,犯罪嫌疑人曹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保本付息方式通过电话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因此曹某亦并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并处有期徒刑。
至此,该案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方面告一段落,但由于前期曹某在收取投资人钱款后并未按约全部用于项目投资,部分用于返还之前投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宣传成本,导致案发时虽然其名下资产被公安及时冻结资产,但该些被冻结资产仍无法全部返还后续投资人的全部本金,导致尤其许多老年人的多年积蓄付之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