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责任穿透机制
1.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如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减资案,公司未通知已确认债务的债权人王某安,构成违法减资。
其中,针对如何认定为已知债权人存在司法上的争议。
确定性标准:上海高院在梅斯公司案中提出,只要减资决议作出后、登记完成前存在债权基础关系即构成应通知对象;
或然债权保护:江苏高院案例确认,即便债权未经司法确认,只要存在必然发生的交易基础即需通知;
例外情形:孝南法院对未经判决确认且债权关系模糊的债权人排除通知义务范围,体现司法克制。
2.公告替代通知:在江苏高院典型案例中,公司仅公告未直接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担责。
3.可能存在的责任形式: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例参考:杭州某电梯公司减资时未通知供应商嘉兴某电子公司,股东被判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案例参考:重庆月花公司案中,股东在减资说明中虚假陈述,三股东被判对297万元债务连带担责。
4.股东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1)决议效力争议:定向减资(非等比减资)若未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参考:上海华某诉公司案中,法院认定定向减资改变股权结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损害小股东权益。
(2)刑事责任风险:以“形式减资”名义实际抽逃资金,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二)董监高的监督失职风险
1.过错推定原则: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案监事因未审查通知记录等减资文件被判承担30%的连带责任;
2.证据留痕要求:上海法院在梅斯公司再审案中,以会议记录缺失推定董事实质参与违法减资。
(三)税务合规风险
未实缴减资:通常不涉及税费,但需留存财务记录备查。
实缴后减资:通常不产生税务影响,但已实缴出资部分减资则可能触及税收征管的边界。
法人股东:减资所得超过投资成本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可能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