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总包责任的认定存在显著分歧,以下分述两类典型判例:
1.支持总包担责的案例
案例1(广东惠州中院):总包广航公司因处于转包链条上游,法院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将其视为“发包人”,判令其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案例2(江西高院):总包辽河公司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因实际施工人代其履行了总包合同义务,法院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判其承担连带责任。
代位权成功案例:在分包人丧失偿债能力时,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起诉总包,最高法支持其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2.否定总包担责的案例
案例3(最高法再审):中天公司作为总包,因非发包人且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法院明确排除其责任。
案例4(浙江高院):总包中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法院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驳回对其的诉请。
案例5(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最高法重申,实际施工人不得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总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