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架构设计策略
(1)法人嵌套:自然人股东可先设立有限公司A,再由A公司作为GP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形成双重责任隔离。A公司注册资本需与预期债务规模匹配,避免资本显著不足。
(2)协议约束:在合伙协议中明确GP公司的决策权限、禁止越权行为条款,防止股东个人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2.财务与治理隔离
(1)独立账户与账簿:GP公司需建立独立财务体系,与股东账户严格分离,定期审计并留存凭证。
(2)治理程序规范化:GP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策需形成书面记录,避免股东个人直接指令替代公司决议。
3.税务筹划优化
(1)税负成本平衡:有限公司作为GP需承担25%企业所得税,较自然人GP的20%个税综合税负更高。可通过利润留存再投资、费用化支出(如管理费、咨询费)等方式降低应税基数。
(2)区域性政策利用:选择海南、前海等税收优惠地区注册GP公司,享受地方性所得税减免或返还政策。
4.国有企业特别合规
(1)子公司层级控制:国有企业应通过三级及以上子公司担任GP,避免直接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2)国资监管报备:涉及国资的GP架构需履行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