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调查令的常见情形
1.验资账户资金异常流动:若验资报告显示股东已实缴出资,但资金在验资完成后短期内(如半年内)转出至股东或其关联方账户,法院通常批准调取流水;
2.工商档案与财务数据矛盾:例如验资账户被证实为虚假账户,或验资报告存在伪造嫌疑;
3.关联交易未履行法定程序:如股东通过虚构债务、虚增利润分配转移资金。
(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尽管法律规定债权人仅需完成初步举证,但部分法院对“合理怀疑”的认定尺度存在差异:
1.严格审查派:要求债权人提供验资账户转款记录、关联交易合同等直接证据,否则拒绝批准调查令;
2.宽松审查派:认可通过间接证据(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股东个人资产与出资时间吻合)推定合理怀疑;
3.折中立场:结合个案情况,若债权人已穷尽公开渠道取证(如调取工商档案、税务稽查报告),则倾向于批准调查令。
典型案例对比:
(1)(2017)最高法民终87号:最高法认为,债权人未通过刑事控告或行政举报等途径获取证据,不足以证明合理怀疑,故驳回调查令申请;
(2)(2021)京0105民初46376号:法院认为债权人通过调取财务报表发现“其他应收款”异常,已形成合理怀疑,遂批准调取银行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