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约定“未履行和解程序直接起诉需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效力存在显著分歧,但多数法院倾向于认定其因限制法定诉权而无效,少数案例则承认其效力但严格限制适用条件。
1.主流观点:条款无效
核心依据:起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主体不得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或排除该权利。此类条款以违约金责任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支持:
重庆五中院案例:在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明确合同约定“直接起诉需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限制诉权而无效。法院强调,诉权具有“不可放弃性”和“法定性”,即使合同中约定和解前置程序,也不能以违约金条款强制约束当事人行使诉权。
北京某建筑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限制法定起诉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2.少数观点:条款有效但严格适用
例外情形:极少数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条款效力,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程序明确性:和解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书面申请、和解期限)在合同中清晰约定;
(2)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条款不涉及对诉权的实质性剥夺;
(3)合理调整违约金:即使条款有效,法院也会基于实际损失和诚信原则调整违约金数额。
案例支持:
(1)浙江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未经和解直接起诉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有效,但违约金标准需合理,最终按合同总价1%支持违约金。
(2)北京仲裁委案例:仲裁庭认可条款效力,但因被申请人拖延付款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和解程序,最终未支持违约金请求。
3.格式条款的特殊处理
若“和解前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由一方预先拟定且未协商),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其无效。例如,某案例指出,若条款未通过加粗、单独说明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可能因“未履行提示义务”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