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诉讼前需先申请和解,否则承担违约金”的法律效力及实务分析

一、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约定“未履行和解程序直接起诉需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效力存在显著分歧,但多数法院倾向于认定其因限制法定诉权而无效,少数案例则承认其效力但严格限制适用条件。

 1.主流观点:条款无效

 核心依据:起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主体不得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或排除该权利。此类条款以违约金责任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支持:

 重庆五中院案例:在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明确合同约定“直接起诉需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限制诉权而无效。法院强调,诉权具有“不可放弃性”和“法定性”,即使合同中约定和解前置程序,也不能以违约金条款强制约束当事人行使诉权。

 北京某建筑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限制法定起诉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2.少数观点:条款有效但严格适用

 例外情形:极少数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条款效力,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程序明确性:和解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书面申请、和解期限)在合同中清晰约定;

 (2)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条款不涉及对诉权的实质性剥夺;

 (3)合理调整违约金:即使条款有效,法院也会基于实际损失和诚信原则调整违约金数额。

 案例支持:

 (1)浙江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未经和解直接起诉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有效,但违约金标准需合理,最终按合同总价1%支持违约金。

 (2)北京仲裁委案例:仲裁庭认可条款效力,但因被申请人拖延付款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和解程序,最终未支持违约金请求。

 3.格式条款的特殊处理

若“和解前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由一方预先拟定且未协商),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其无效。例如,某案例指出,若条款未通过加粗、单独说明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可能因“未履行提示义务”而无效。

二、直接起诉的法律后果

 即使合同存在和解前置条款,直接起诉的法律后果需结合条款效力及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1.违约金责任

 (1)条款无效时:无需承担违约金。例如,重庆五中院案例中,原告虽未履行和解程序,但因条款无效,法院未支持违约金请求。

 (2)条款有效时:需支付违约金,但法院可能调整数额。例如,浙江案例中违约金从合同总价10%调整为1%。

 2.诉讼费用承担

 即使条款无效,法院可能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判令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例如:

 重庆五中院案例:原告胜诉但被要求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二审受理费1000元,作为对其未履行和解程序的惩戒。

 3.程序性风险

 (1)证据保全风险:若未履行和解程序直接起诉,可能因未固定关键证据而增加败诉风险。

 (2)执行难度:若对方在和解阶段转移财产,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三、实务建议

 1.合同签订阶段

 (1)避免接受限制诉权的条款:尽量删除“和解前置+违约金”条款,或将其改为“倡导性条款”(如“鼓励双方优先和解”)。

 (2)明确和解程序细节:若必须保留条款,需约定具体流程(如书面申请形式、和解期限起算点),并排除违约金责任。

 (3)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若条款由强势方提供,需以加粗、单独签署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2.争议解决阶段

 (1)直接起诉无需担忧违约金:在多数司法辖区,可依据主流裁判观点直接起诉,主张条款无效。

 (2)履行和解程序更稳妥:即使条款无效,履行和解程序可避免“违反诚信”风险,例如:

 发送书面和解申请:通过EMS、电子邮件等方式固定履行和解程序的证据;

 设定合理和解期限:避免期限过长(如超过3个月)导致权利行使迟延。

 (3)违约金抗辩策略:若对方主张违约金,可基于以下理由反驳:

 条款无效:引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权保护的规定;

 违约金过高:援引《民法典》第585条,要求法院调整至实际损失范围内(通常以LPR的1-4倍为参考)。

 3.仲裁与诉讼的差异应对

 (1)仲裁程序:部分仲裁机构可能更尊重合同意思自治,认可条款效力。例如,北京仲裁委案例中,仲裁庭认可条款效力但以“被申请人拖延付款”为由驳回违约金请求。

 (2)诉讼程序:法院更倾向保护诉权,直接认定条款无效。

四、例外情形与特殊风险

 1.商事合同中的特殊考量

 在商事合同中,法院可能更注重合同自由原则,对条款效力的审查相对宽松。例如:

 浙江案例:法院认为“和解前置”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存在显失公平。

 2.违约金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若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赔偿损失等责任,需注意:

 (1)择一主张: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守约方需在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

 (2)损失填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需举证损失金额)。

 3.涉外合同的特殊风险

 在涉外合同中,若约定适用外国法或国际仲裁规则,可能面临不同法域对条款效力的认定差异。例如,部分普通法国家(如英国)可能更尊重合同约定的程序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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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投融资、商事合同、股权治理、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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