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焦点一:施工费单价是否隐含总包配合费
案例1(幕墙分包与总包纠纷):总包合同约定2%的总包服务费,但幕墙分包招标时未明确垂直运输服务期限。总包主体完工后要求拆除电梯,幕墙分包主张总包需延期并补偿费用。法院认为,若总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发包人可扣减未发生的配合费,但需举证实际损失。
裁判逻辑:合同未明确服务范围时,以实际履行为准;总包单方变更设备使用条件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包人主张扣费需证明服务未提供。
案例3(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总包与分包合同约定“以总包合同审计结果结算”,但分包工程审计金额包含总包管理费。法院认定,总包服务费已通过审计计入总包造价,分包方无需重复支付。
裁判逻辑:合同明确结算依据为总包审计结果的,分包无权主张扣减;总包管理费与配合费的性质需通过条款文义区分。
2.争议焦点二:垂直运输费是否因设备拆除或变更而调整
案例10(塔吊拆除争议):总包因进度提前拆除电梯,导致幕墙分包需自费租赁设备。法院认为,若合同未约定设备使用期限,总包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包人可扣减未发生的垂直运输费。
案例4(装配式建筑机械费用争议):总包合同约定“垂直运输机械型号不可调整”,但实际使用重型塔吊导致成本超支。法院支持按合同定额结算,总包不得额外索赔。
裁判逻辑:设备使用条件以合同约定为准;总包单方变更设备需补偿分包损失,但不得突破合同计价模式。
3.争议焦点三:重复计取费用的合法性认定
案例5(总包服务费重复扣除纠纷):分包合同约定施工费下浮11%包含配合费,但总包主张额外扣除管理费。法院认定,下浮比例已涵盖总包服务成本,重复扣费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4(脚手架重复计费争议):总包招标清单已包含脚手架费用,但室内装饰分包再次计取。法院认为,若总包未实际提供脚手架(因已拆除),分包可自主报价,不构成重复计取。
裁判逻辑:费用是否重复计取需结合实际服务履行情况;合同包干价模式下,未发生的服务费用可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