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保理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于商业市场运作中,只是之前未将这一概念确定,法院对于此类合同的审理也一直是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而随着民法典对这一关系的确定,很多问题的处理也可以明晰起来。以前将保理业务定义为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但这一概念未能反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动因以及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特征。所以之后对这一概念进一步补充并形成了一个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一个概念,保理业务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对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
(一)以即付方式受让所有的应收账款;
(二)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记账工作;
(三)到期收回债款;
(四)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保理这个大的概念下还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保理,一类是银行保理。商业保理是指有资质的保理公司与债权人公司签订保理合同来置换债权,保理公司在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而银行保理是由银行来担任保理商的角色,在债权人公司手上折价收购债权并赚取手续费。本文主要也是围绕商业保理这一内容展开。
根据根据 1988 年 5 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国内保理业务参照《国际保理公约》的运营模式也不断发展壮大,结合早期天津地区和浦东新区开展的商业保理试点,国内商业保理定义为供应商(债权人)将其与购货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商业保理的运作示意图: